ZAKER铜川 03-21
铜川一男子酒后故意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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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饮酒助兴

有人借酒浇愁

殊不知

过度饮酒,往往衍生是非

若是酒后控制不住情绪

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

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 醉 " 上加罪

在灯火阑珊的夜晚,作为亲朋好友相聚时的情绪催化剂,酒精似乎总能以其特殊的 " 能力 " 为餐桌添上一抹热烈与放松。但若不顾后果酗酒,导致酒后行为失控,招惹是非、殴打他人,逾越法律红线," 醉 " 终将难逃法律制裁!近日,耀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因饮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酒后争执 " 引发 " 当头砸 "

夜幕降临,卸下一天的疲惫,三五好友相约把酒言欢,本该小酌怡情就结束的和平夜色被酒瓶碎裂之声所打破," 不服输 " 的郭某闹出了 " 大动静 "。2024 年 2 月,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李某及李某的同事路某、吴某一同饮酒。亥时,郭某与李某酒后发生言语冲突,此时 " 怒气值 " 仿佛被酒精 " 拉满 " 的郭某顺势拿起桌上的玻璃茶杯,砸击李某头部,致李某受伤。路某与吴某见状,忙上前将两人拉开,后李某报警。

" 酒精上头 " 终将 " 触法网 "

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郭某也冷静了下来,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后,对罪行供认不讳,向被害人李某赔偿 45,000 元并取得李某的谅解。

耀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郭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酒后壮胆 " 不是 " 救生筏 "

在酒精的作用下,人的情绪容易失控,微小的争执也会宛如被点燃的火药桶,瞬间就能升级为暴力冲突的大爆炸,那些平日里温文尔雅的人会变得易怒、冲动,甚至丧失理智,做出一些令自己后悔莫及的事情。酒后打架,不仅会破坏原本和谐的人际关系,还会让亲朋好友陷入担忧与痛苦之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其危害不容小觑。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饮酒不是 " 免罪金牌 ",法律不会因酒后状态而减轻惩罚,借酒劲打人、滋事,不仅要赔付对方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代价沉重。生活中,我们应该养成一个健康的饮酒习惯,日常饮酒、有节有度,同时酒后自律,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切勿为一时的刺激,逞强耍横,以身试法,进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 / 耀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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