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10 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就相关内容进行发布。据悉,修订后的《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 5 月 13 日正式公布施行。
据了解,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沿用 6 章 59 条的体例结构,包含总则、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等 6 个部分,删除 1 条,修改 22 条,并对条文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在具体修改内容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中分别增加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内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公共组织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结合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对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了能源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参照其他省份立法经验,对公安机关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修改。此外,根据甘肃省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有关要求,不再对涉及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办法》规范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相关表述,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和制止的管理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关于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内容依法修改为行政许可,并明确负责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作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办法》还对部分部门名称和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规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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