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孙某与前妻离婚后,与李某再婚。再婚期间,孙某向前妻所生的成年儿子小孙频繁转账,4 年半累计达 300 万元,绝大部分都是一万元以下的转账,但也包含购车款 36.8 万元,购房款 79 万,以及一笔 83 万的大额转账。李某与孙某离婚后,李某诉至法院,认为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孙某与小孙共同返还 140 万余元(即一半金额)。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三笔大额款项并非日常生活所需,该大额转账行为应为无效,女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由于无证据证明父子恶意转移财产,且父母资助子女也符合人伦常情,这有别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赠与,故儿子无需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孙某返还大额转账的一半即 100 万元。
来源:@大参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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