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3小时前
校体节射箭表演误伤学生面部,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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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3 日,广东佛山某中学体育艺术节开幕式上,一场射箭表演突发意外——一支箭矢射中一名学生面部,引发社会对校园文体活动安全与责任认定的广泛关注。15 日凌晨,涉事中学发布通报,确认事件属实,受伤学生已被第一时间送医,目前情况平稳。

校园活动中的意外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学校与表演者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分?" 自甘风险 " 原则能否成为免责理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主任上官丙权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1、学校组织射箭表演,导致学生面部被误伤,学校和表演者分别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划分?

上官丙权: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需承担管理责任;射箭表演者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需承担侵权主体责任,若表演者为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代为承担。具体责任比例,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首先是学校的过错认定与责任边界。学校是否担责、担责比例,核心看是否尽到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义务,具体需考察以下 4 个关键环节。

第一,现场布置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射箭活动的射程、场地(室内 / 室外)特点,划分表演区与观众区,避免因区域规划不当导致风险;

第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若表演区域周边有观众,需设置足够的防护设施,如防护网、隔离带等,根据观众分布调整防护强度;

第三,现场指导是否缺位:射箭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尤其面向公众表演时,必须安排专业指导人员现场值守,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第四,风险提示是否充分:学校应当预见到未成年人表演者的行为控制能力不足,需在活动前明确告知风险、规范表演动作,未履行提示义务则需担责。

其次是表演者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承担。表演者的责任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若表演者明知动作可能造成伤害仍执意为之,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因操作不规范、疏忽大意导致箭矢射偏,则需根据过失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因表演者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依法承担。

2、校园文体活动出现意外,谁该担责?" 自甘风险 " 能否适用?什么情况下,学校可免责?

校园人身损害事件中,责任主体通常按以下逻辑划分:学校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承担管理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学生(或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学生若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如擅自进入危险区域),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 自甘风险 " 原则仅适用于 " 自愿参加、具有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 ",核心是参与者明知风险仍主动参与,具体适用与排除情形如下:

适用情形:对抗性体育活动,比如足球、篮球、拳击等;冒险类活动,比如户外探险、攀岩等;具有风险的文化娱乐活动,比如骑马、轮滑等。

排除情形:单人活动,比如举重、单人攀岩;非自愿参与,比如被迫参加或未告知真实风险、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为未成年人的,需结合其年龄与认知能力判断风险识别能力。

至于学校的免责情形,如果学校已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如现场布置合理、防范措施到位、指导与提示充分,且损害结果完全由表演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则学校可依法免除责任。

学校组织运动会、文艺表演等文体活动,是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团队精神、丰富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不能因潜在风险就 " 因噎废食 "。关键在于理性评估风险、落实安全责任:既要保障学生参与活动的权利,也要通过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为学生筑起安全防线,让校园活动在安全的前提下,真正成为学生成长路上的有益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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