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 21小时前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今年以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聚焦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该局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尊重创新、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一: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 护坡砌块(双耳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福州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获得 " 护坡砌块(双耳型)"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130626844.8)。今年 7 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兰州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双耳型护坡砌块涉嫌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为由,向兰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查,被请求人生产的护坡砌块与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使用场景相同,属于同类产品。涉嫌侵权产品内部槽孔为圆形,与涉案专利设计 2 特征完全一致,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提交有效证据,其抗辩理由未被采纳。今年 10 月 15 日,兰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兰州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案例二: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鑫强海商贸有限公司侵犯 " 正大 "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今年 3 月 14 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 12315 举报,反映甘肃鑫强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侵犯 " 正大 " 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于 3 月 18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门头使用 " 徐师傅大正精品猪肉专卖店 "" 大正食品 " 等字样,涉嫌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曾加盟经营 " 正大 " 品牌冷鲜肉,合同解除后擅自将经营门头标识变更为 " 大正 " 系列字样,该标识与第 257953 号 " 正大 "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今年 1 月 7 日至 3 月 18 日期间,当事人销售侵权冷鲜肉 2.36 吨,违法经营额达 66080 元。经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考虑到当事人主动拆除侵权门头、停止侵权行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6608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永坤鲜百合经营部侵犯 " 兰州百合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今年 3 月 21 日,执法人员在张苏滩蔬菜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贾永坤鲜百合经营部存放 63 个印有 " 兰州百合 " 字样的空包装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凭据及商标授权许可证明。经查," 兰州百合 " 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31 年,当事人在销售百合商品时,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将 " 兰州百合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用于包装,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侵犯了 " 兰州百合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 " 兰州百合 " 空包装盒;罚款 2000 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金味源商贸中心侵犯 " 兰州百合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 年 11 月 27 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兰州金味源商贸中心包装车间内正在使用印有 " 兰州百合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鲜百合包装袋,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查,该中心于 2024 年 10 月底定制侵权包装袋 5000 个,用于包装鲜百合,且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与 " 兰州百合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完全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中止侵权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取得商标注册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包装袋 5000 个,罚款 2000 元。

记者 郑丽君

来源:兰州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兰州 正大 知识产权局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