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贵阳 8小时前
女子被车撞伤抢救无效死亡,男友没报警没打120自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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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李某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后,女友汪某过马路时被冶某驾驶的车辆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李某既未报警,也未拨打 120 急救电话,而是自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续,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付 69 万余元。

今年 8 月,汪某父母将李某、冶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当面赔礼道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31 万余元,同时要求冶某按照份额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 月 17 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李某未将车辆停在安全区域,未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履行注意义务,对处于危难情形的汪某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而是自行离开,放任汪某继续处于危险中,酿成惨剧,李某对汪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需承担过失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 9 万余元。

女友过马路被车辆撞伤

男友未报警未拨打 120 驾车离开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汪某系恋爱关系。今年 6 月 25 日上午 9 时,李某驾驶比亚迪牌车辆在城北区农贸集散中心门口拉载汪某一同前往通海某茶园聚会。聚会结束后,李某搭载汪某返回城北区大堡子途中行驶至康某十字附近,李某将车辆停靠在马路边,汪某从后排左侧车门下车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未报警、未拨打 120 急救电话,自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湟中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25 年 6 月 25 日 21 时 55 分许,冶某驾驶 " 福田 " 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 109 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国道 109 线 1983Km+500M 处时,与在国道 109 线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汪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汪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5 年 6 月 27 日 17 时 57 分,汪某经青海大学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书载明,驾驶人冶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且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行人汪某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观察来往车辆且未确认安全后直接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 根据驾驶人冶某、行人汪某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驾驶人冶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汪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再查明,冶某驾驶 " 福田 " 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权人为周某,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5 年 7 月 21 日,周某、汪某父亲、某保险公司签订人伤调解赔偿协议书,达成如下赔付方案:" 及其他费用共计赔付 709185.25 元,前期已经赔付 18000 元,剩余赔付 691185.25 元 ……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为人伤汪某一次性处理协议,后期任何法律纠纷与某公司无关,与车损赔付无关。" 该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各方已经履行完毕。

男友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法院判担责 10% 赔偿 9 万余元

对于汪某父母将李某、冶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的死亡是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的悲痛结果,对汪某父母的痛苦之情应予理解、同情。但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仍应理性、客观地遵循法律规定。

被告李某与汪某共同聚会结束后,搭载汪某回家,汪某在白天的聚会有饮酒行为且二人系情侣关系形成特殊亲密关系,搭载汪某回家途中,汪某对李某仍具有高度依赖性。在此情况下,李某应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危险状态或救助因此而处于危难情形的汪某。李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区域,未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履行注意义务,对处于危难情形的汪某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而是自行离开,放任汪某继续处于危险中,酿成惨剧,故李某对汪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对于汪某死亡损害结果应承担过失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汪某父母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双方达成的人伤调解赔偿协议书均无异议,现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共计 905213.5 元,扣除某保险公司已经赔偿部分 691185.25 元,剩余 214028.25 元由李某赔付。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驾驶人冶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汪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对李某按总赔偿金额 10% 承担赔偿责任予以确认。故李某应当赔付 90521.35 元。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酌定支持 1000 元;关于原告要求冶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汪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 91521.35 元。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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