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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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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守 " 监管为民 " 初心,以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紧盯社会关切、群众期盼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将 " 打假、处劣、治虚、惩弊 " 贯穿执法全过程,重拳整治民生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扎实推进行动落地见效。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凝聚社会共治合力,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以及生产经营无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贵州某商贸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茶叶,并在茶叶中添加药品,生产的茶叶未标注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并在网店进行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2025 年 3 月 4 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用原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牛肉粒案

当事人贵州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牛肉粒(香辣味,2024 年 10 月 24 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了 30 件上述牛肉粒(香辣味,2024 年 10 月 24 日批次),并放在门店进行销售;上述牛肉粒经检验不合格后,当事人立即对食品进行主动召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牛肉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5 年 1 月 13 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食品的行政处罚。

三、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甜味冰,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味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5 年 3 月 14 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岩某食杂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当事人云岩某食杂批发部销售的山奈、白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奈、白芷,系从推销人员处购进,并未查验供应商证照和产品检验报告,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 年 1 月 23 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岩区某包点店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当事人云岩区某包点店现场制售的馒头,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对加工用原料履行查验义务,在制作馒头过程中违规添加使用甜蜜素。当事人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 年 4 月 9 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镇某托管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清镇某托管中心在开展托管服务过程中,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9 月 19 日向托管服务对象提供素粉餐食(餐食未另行收费)。当事人未经许可开展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阳某职业学校食堂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和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食品案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某职业学校食堂菜品炒白菜存在异物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的香脆豆。当事人某职业学校食堂制售的菜品混有异物,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香脆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2025 年 2 月 19 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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