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员 李长需
奥 · 一新闻注意到,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一则大鹏新区妇幼保健院使用劣药案。该院因药品违法行为被罚款 1231.22 元。
从法律条文看,这笔罚款或许 " 有据可依 "。结合 " 货值倍数 " 的处罚标准推测,涉事劣药的货值应当极低,计算结果本身可能并无偏差。但法律的生命力从来不止于机械适用条文,更在于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妇幼医院的服务对象是孕产妇、婴幼儿等特殊群体,他们的身体机能更为脆弱,劣药的潜在危害远比普通场景更为严重,其违法成本自然不能仅以货值为唯一标尺。
对比日常监管中的同类案例,这份处罚的警示作用更显薄弱。对年接诊量庞大的妇幼医院来说,一千多元的罚款可能连 " 痛感 " 都无法形成,更谈不上倒逼其重构药品管理体系。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处罚不能止步于 " 收钱 ",而要追溯问题 " 根源 "。作为拥有 11 个名医工作室的公立医院,为何会在药品管理上出现如此疏漏?是库房管理混乱导致药品变质过期,还是采购验收环节流于形式?通报中对这些关键信息的缺失,以及未明确是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态度,让处罚的治理效能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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