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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3.5亿贷款诈骗案: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被人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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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上市公司锦龙股份的一则公告,牵出一桩十余年前的资金纠纷。而这场纠纷的背后,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大案,三家股份行分支机构及基金公司卷入其中。

根据锦龙股份公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简称 " 光大长春分行 ")作为原告,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简称 " 招行无锡分行 ")、中山证券(注:锦龙股份控股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朱东卫等一众被告,就侵权责任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 " 长春中院 ")提起诉讼,涉及金额高达 4.89 亿元。

实际上,这场巨额资金纠纷由一桩 3.5 亿贷款案引发,已经多次开庭审理,甚至一度闹到最高人民法院(简称 " 最高院 ")。时隔多年之后,不服判决的光大长春分行重启追责,将招行无锡分行等机构再次送上审判席。

在此案中,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两大知名金融机构,居然被两个小人物 " 里应外合 ",通过虚假材料给忽悠了。

一桩精心策划的诈骗案

一切,要从一家叫做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 " 聚鑫源公司 ")的企业,和一个叫刘孝义的人说起。

天眼查显示,聚鑫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孝义,但是该公司在 2017 年 5 月 10 日已经被吊销。

图片来源于天眼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 " 江苏省高院 ")2016 年 8 月的一份刑事裁定书,勾勒出光大长春分行 3.5 亿元贷款资金被骗的来龙去脉。

2013 年下半年,刘孝义正因 " 缺钱 " 急得焦头烂额,一边是聚鑫源公司有巨额债务要还,另一边是自己炒期货缺乏资金。

一位证人在此后的证词中指出,在诈骗案发生之时,刘孝义在期货投资上累计亏损 1 亿多元。

走投无路之际,刘孝义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光大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磊。

2013 年 9 月,为了让张磊帮聚鑫源公司从光大长春分行贷款 3.5 亿元,刘孝义承诺帮助张磊揽储、提升工作业绩。不过他隐瞒了聚鑫源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及自己炒期货巨亏的事实,却虚构了聚鑫源公司需要资金购买粮食等用途。

此后,刘张二人为聚鑫源公司在光大长春分行获取贷款进行了一系列操作,但是均未成功。

为了证明贷款资金将用于收购粮食,刘孝义还曾在 2014 年春节后指使聚鑫源公司出纳制作了 4 份虚假的《粮食购销合同》,提供给张磊用于申请贷款。而此后出纳的证词显示,"2013 年起,聚鑫源公司就没有再收购过粮食。"

同时,为达到银行放款条件,张磊还擅自修改了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及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并伪造了光大长春分行对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授信批复》。

几个月后,即 2014 年 5 月 25 日,张磊认识了招行无锡分行员工侯某,并确定了一种 " 通过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模式发放贷款 " 的方法,为聚鑫源公司贷款 3.5 亿元。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光大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方式将 3.5 亿元资金存入招行无锡分行,招行无锡分行再根据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指令,通过中山证券将 3.5 亿元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然后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2014 年 5 月 27 日,侯某带着发放 3.5 亿元贷款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到达长春,刘孝义将其送到光大长春分行签约。

前述江苏省高院刑事裁定书显示," 张磊带侯某至光大长春分行 22 楼,侯某将打印好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装在一个黄色档案袋内交给张磊盖章。后张磊将档案袋还给侯某,并告知印章已盖好,侯某于当天返回无锡 "。

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一个细节——侯某没有看到张磊当面盖章,而是张磊将材料拿出去盖章,实则私下加盖了伪造的光大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后,再交给了侯某。

5 月 29 日,侯某审查发现光大长春分行在招行无锡分行的开户预留印鉴是该行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与其从张磊处拿到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上加盖的公章和法人章不一致,不能办理相关业务,遂告知张磊。经协商,张磊重新在上述协议上加盖印章并附随《情况说明》,称 " 光大长春分行财务章已磨损,由公章代替 "。

当晚,司机乔某按照刘孝义指示,从张磊处取得一个牛皮纸档案袋,并于 5 月 30 日送至招行无锡分行附近,将档案袋交给了侯某。

也就是这一天,光大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形式,向招行无锡分行存入 3.5 亿元。

根据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招行无锡分行又与中山证券签订《中山招商无锡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将 3.5 亿元资金委托给中山证券管理,并由中山证券再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同日,在 3.5 亿元资金通过中山证券划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后,刘孝义和聚鑫源公司员工许某携带 4 份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公司资料,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前道环节的投资指令,将 3.5 亿元汇入聚鑫源公司账户。

至此,一场精心策划的贷款诈骗案," 完美 " 收官。

" 消失的 "3.5 亿元贷款

按照合同约定,前述光大长春分行存入招行无锡分行的 3.5 亿元同业存款,年利率为 6.2%,期限为 364 天。蹊跷的是,光大长春分行仅取得了招行无锡分行发送的《开户证实书》扫描件,并未取得原件。而对这种违反常规的操作,光大长春分行竟未提出异议。

当 3.5 亿元委托贷款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划入聚鑫源公司账户之后,光大长春分行、招行无锡分行就再也没有见到过这笔钱。

那么,这 3.5 亿元是如何 " 消失 " 的呢?

实际上,在 3.5 亿元被划走的两个多月后,即 2014 年 8 月 13 日,招行无锡分行就向无锡市公安局报案,称张磊等人伪造公章,以光大长春分行的名义与招行无锡分行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为聚鑫源公司的刘孝义通过 " 资管通道 "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骗取 3.5 亿元贷款。

次日,无锡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并很快抓获刘孝义、张磊。根据此后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刘孝义犯合同诈骗罪,张磊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图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孝义的供述,还原了 3.5 亿元资金的部分去向。

在 3.5 亿元到账后,刘孝义迅速安排人员,将资金全部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新良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简称 " 新良公司 ")的账户。除支付贷款利息 486.5 万元外,刘孝义给了张磊好处费 2000 万元、刘某好处费 850 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 7800 万元,其余钱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及炒作期货致亏空。

至案发时,聚鑫源公司尚有 3.45135 亿元贷款无法偿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聚鑫源公司的房产、土地,冻结了聚鑫源公司、新良公司账户和刘孝义银行卡账户共计 1868.52372 万元。

2015 年 6 月,光大长春分行以案涉《同业存款协议》有效为由,将招行无锡分行告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 " 吉林省高院 "),要求对方立即支付存款本金 3.5 亿元、存款利息等。

面对指控,招行无锡分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被吉林省高院于 2015 年 8 月驳回。

2015 年 9 月,招行无锡分行突然提起反诉,以委托合同纠纷将光大长春分行诉至江苏省高院。

招行无锡分行认为,根据《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的约定,自光大长春分行向招行无锡分行签发《投资指令》时,双方之间的存款关系即解除,光大长春分行不能再依据《同业存款协议》向招行无锡分行主张归还存款本息。

但是,光大长春分行对本案管辖权也提出异议,江苏省高院 2015 年 11 月 2 日判定光大长春分行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吉林省高院审理。

此后,招行无锡分行一审败诉,上诉至最高院。争议的焦点在于:招行无锡分行主张与光大长春分行不是存款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光大长春分行则主张双方是《同业存款协议》下的存款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

这场官司,最终暴露的是招行无锡分行在风险管控上的致命漏洞。

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招行无锡分行对 3.5 亿元大额资金的划转,竟未履行最基本的核实义务,包括印章核验缺位、流程审核失效。更令人费解的是,该行居然没有看出张磊提供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合同上加盖的相关印章系伪造的。

招行总部如何看待并处理无锡分行牵涉到 3.5 亿元贷款纠纷?无锡分行当时对聚鑫源公司的资质、还款能力是否进行过尽职调查,对签约主体身份、文件真实性执行了何种核查流程?1 月 22 日,源媒汇致函招商银行,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惊天大案损失由谁买单?

2015 年 11 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 刘孝义犯合同诈骗罪、张磊犯骗取贷款罪一案 ",并做出判决:对被告人刘孝义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磊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00 万元。

但是,法院最终追缴的赃款只有 2000 多万元,仅为 3.5 亿元贷款本金的 5.71%。

剩余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光大长春分行认为该由招行无锡分行来承担,因此以 " 存款合同纠纷 " 起诉对方,形成了一个案件;招行无锡分行则认为责任该由光大长春分行来承担,因此以 " 委托合同纠纷 " 反诉光大长春分行,形成了另一个案件。

2017 年 4 月 28 日,最高院判决认为,招行无锡分行与光大长春分行之间不存在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同业存款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光大长春分行依据《同业存款协议》要求招行无锡分行支付 3.5 亿元存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同日,最高院还判决,在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的情形下,招行无锡分行提起的确认《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诉请,明显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对抗或否定。"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招行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述两个案件皆被驳回,原因在于最高院认为,《同业存款协议》是客观上被刘孝义、张磊利用进行犯罪所签订,并因此构成二人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据此,应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目的不具备合法性,应属无效。故光大长春分行依据《同业存款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招行无锡分行根据《同业存款协议》约定给付 3.5 亿元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其享有合法请求权的基础,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时隔多年之后,光大长春分行重启追责,将招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五方列为被告,要求连带赔偿约 4.89 亿元(包括 3.5 亿元本金、存款利息等),这一次诉讼请求是 " 侵权责任纠纷 "。

按照锦龙股份 2026 年 1 月 21 日的公告显示,光大长春分行此次的起诉主张是,招行无锡分行依据刘孝义、张磊的造假文件支取了其存入的 3.5 亿元资金,以 " 委托定向投资 " 业务模式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聚鑫源公司,造成其资金损失。

公告中透露出一个信息:" 明确该投资系由招行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招行无锡分行负责 "。这意味着招行无锡分行不仅是资金划转方,更是实际决策者。若法院最终认定其存在过错,可能面临全额赔偿责任,对招行的声誉打击更难以估量。

更换了诉讼请求的光大长春分行,能否追回自己的 3.5 亿元贷款本金与利息呢?招行无锡分行究竟是 " 被伪造文件的受害者 ",还是 " 违规操作的责任人 "?答案,静待法院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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