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珠海人的工资,
珠海四部门近日联合发文!
珠海市总工会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合发出关于保障劳动者
工资支付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相关部门持续保持对恶意欠薪的惩治力度,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0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规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依法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 ,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 合理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面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工伤自负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02
落实最低工资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应向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且不得低于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80 元 / 月),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如采取劳动派遣方式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如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依法可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03
遵守工程建设规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保障工资资金来源。
04
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用人单位应全面对工资支付情况、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隐患。当发生劳动纠纷时积极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的监督监管工作,共同维系劳资双方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珠海市总工会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 年 1 月 26 日
转发周知!
来源: 珠海市总工会、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胡洁婷
责任编辑:戴丹梅
三审: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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