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 02-09
朋友出车祸昏迷,男子趁机顺走其身上1.8万元黄金首饰:被判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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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在车祸现场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5 年 8 月 4 日凌晨 0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北二环中路思儿亭高架桥东往西上桥处,与被害人赵某某同行横穿马路,赵某某被小轿车撞击,重度昏迷并出血倒地。被告人李某某趁小轿车司机谢某某打电话报警和摆放警示标志时,取走被害人赵某某脖颈处黄金项链(经鉴定,贵金属含量 Au99.9%,重量 10.195g)和左手手腕处黄金手链(经鉴定,贵金属含量 Au99.9%,重量 12.616g)藏于随身携带的袋子中。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家属表示,若无法找回黄金项链将报警处理。2025 年 8 月 5 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回到事故现场时拾得黄金项链,并将项链交还给赵某某家属。2025 年 8 月 10 日,赵某某家属发现赵某某的黄金手链亦下落不明。面对赵某某家属的询问,李某某先是回应并未看见,后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谎称其在家中清理麻将机时寻得该黄金手链,并将手链送还给赵某某家属。

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共价值人民币 18363 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赵某某家属的谅解。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 18363 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赃物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事故、灾害等意外现场的财物并非 " 无主之物 ",任何试图利用意外场景非法取财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切莫因一时的侥幸和贪念,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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