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事业单位招考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却因体检签到迟到 2 分钟,被当地人社局直接认定自动放弃体检资格、错失入职机会。考生提交就医证明说明特殊情况申请复检,相关部门仅口头答复、未履行法定程序。
4 月 2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司法厅联合举行的 " 十四五 " 时期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体检公告未明确签到起止时间,存在多种合理解释,依法应优先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且人社部门执法机械、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原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处置,考生顺利完成后续流程成功入职。
2025 年,田某灵报名参加某县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考,通过笔试、面试进入体检环节。某县人社局发布的体检公告载明:"考生需于 6 月 21 日 8 点整集中签到、8 点 20 分统一乘车前往体检地点,未按时签到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当日,田某灵因身体不适于 8 点 02 分抵达某县人社局大门,被执勤人员以迟到为由阻止进入,未能完成签到及体检。事后,田某灵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复检并提交书面说明及当日就医诊断证明。
该局以超出签到截止时间为由,口头告知其被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但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亦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和救济途径。田某灵不服该处理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理决定、恢复体检资格并组织后续招考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体检公告未明确签到起止时间,存在多种合理解释,依法应优先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认定 8 点整至 8 点 20 分为有效签到时段,田某灵不属于未按时签到的情形。
同时,某县人社局作出影响相对人重大就业权益的行政行为,仅以口头形式告知,未保障陈述申辩权,未告知救济途径,构成程序违法;且田某灵仅迟到 2 分钟,事出有因、情节轻微,未扰乱体检秩序,迳直取消资格属机械执法,违反比例原则。
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处理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田某灵的招考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判决生效后,某县人社局立即重启招考工作,田某灵已重新完成各项程序并正式入职。
平等就业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是公民实现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法定途径,程序合法是维护招考公平、保障公民就业权的重要保障。该案中,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监督职责,明确体检公告存在多种解释时,优先作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解释的裁判规则,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机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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