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大是一只柯基  1小时前
Meta再次收购中国创始人的AI公司:合规角度的三点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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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敏大是一只柯基  ,作者:敏大是一只柯基(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 / 纽约州 / 德州执业律师),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2026 年 5 月 1 日,Meta 官宣收购机器人模型公司 Assured Robot Intelligence(ARI),未披露具体交易金额。与此前引发较大争议的 Manus 交易类似,本次收购的核心仍然是 " 收购团队 ":两位创始人王小龙和 Lerrel Pinto 及其团队将整体加入 Meta,参与其机器人与 AI 相关研发工作。

ARI 的核心团队颇有些中国色彩。创始人之一王小龙是华南农业大学的本科、中山大学的硕士,后来在卡耐基梅隆大学读完博士,在加州伯克利分校做博后研究,随后到加州圣地亚哥分校担任副教授,同时还在英伟达做过研究员。王小龙曾获得斯隆研究奖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NSF CAREER Award,发过多篇顶会论文。

另一位创始人 Lerrel Pinto 同样是卡耐基梅隆大学的博士,和王小龙同期在加州伯克利分校做博后研究,随后到纽约大学担任助理教授。此前他还创办了另一家机器人公司 Fauna Robotics,这家公司在 2025 年成功被亚马逊收购。

除了两位核心创始人之外,另有一位 Xuxin Cheng 在早期加入了 ARI。他在 2020 年从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卡耐基梅隆大学硕士毕业后在加州圣地亚哥分校读博,是王小龙的博士生。

团队在大约一年前创立了 ARI,核心方向是为机器人提供通用的 " 决策与控制能力 ",通过强化学习、运动捕捉、轨迹优化等方法,训练控制模型,使得机器人能够在真实物理环境中完成复杂动作和任务。这也是当前具身智能领域最重要的技术方向之一。

本次被收购之前,ARI 只宣布了一笔由 AIX Ventures 进行的种子轮融资,也未披露估值和融资规模。

从公司架构上看,ARI 注册于特拉华州,属于典型的 Delaware C-Corporation 结构,这也是美国绝大多数科技初创公司的标准选择。目前没有迹象显示其采用开曼、新加坡、或其他离岸架构。

从合规层面讲,这次收购至少有三个观察点:

第一,不论中美的监管都是有限度的。

Manus 交易被国家发改委叫停之后,市场普遍提高了对中美政府监管审查的预期,尤其是在中国的技术出口与国家安全领域。但从实践来看,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监管资源与审查范围都不可能无限扩张。

以美国为例,CFIUS 理论上可以审查几乎所有涉及外国人投资的交易,但实际每年审查案件数量仅为 300~400 件。其关注重点始终集中在少数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即涉及关键技术、核心产业,或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实质影响的企业。

中国的监管逻辑与之类似。当前技术出口管制规则仍处于动态调整之中,但可以预期,其关注重点同样集中在具有重大技术和产业影响力的企业。而从 Manus 案体现出的监管逻辑来看,中国的监管部门更关注是否存在中国人才、中国技术、中国公司的成建制外迁,绝非不欢迎所有有中国创始人的企业并购。

Manus 案自有其特殊性。Manus 的交易之所以在中美两边同时受到高度关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在早期被部分中国媒体赋予了 " 第二个 Deepseek"" 国运级产品 " 的定位,而 Meta 对 Manus 的收购价格又显著高于同时进行的其他类似交易。种叙事显著放大了其政策敏感性,几乎注定了其后续将面临更高强度的监管关注。

相比之下,无论是 ARI,还是当前绝大多数科技初创公司,都难以被认定为涉及核心国家安全利益。特别是 ARI 的核心研发团队依托于美国大学,一开始就在美国研发,受到中国监管部门注意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绝大部分公司都不会面临 Manus 那种级别的监管压力。

第二,股权结构不要迷信 " 设计技巧 "

近期市场出现了大量关于 " 如何通过股权结构规避监管 " 的讨论。实践中的结论其实非常明确:不应寄希望于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合同安排,甚至代持来规避中美任一方的监管。

早在 2024 年,我就在文章里提出,红筹架构已经很难适应中美政治格局下 AI 初创企业的需求。后来不断出现的新政策、新动向,包括今年年初有关红筹公司上市的讨论,都印证了我的这一观点。

在当前的环境下,初创公司所能采取的路径无非三种:

( 1 ) 以中国为主体:以中国公司为融资主体,通过人民币融资或将外资转化为人民币,并通过 ODI 开展海外业务,未来通过 A 股或 H 股上市。

( 2 ) 以美国为主体:以特拉华 C-Corporation 为融资主体,按照美国市场通行的 NVCA 等文件开展融资与公司治理。至多对非美国创始人或投资人,以 BVI 主体持股进行一定税务优化。

( 3 ) 中美分拆为两个主体:中国的归中国,美国的归美国,通过技术服务或产品供应实现协同,中美主体的股东可能镜像安排,更大可能是中国投资人投资中国公司,美国投资人投资美国公司。严格来说也是上述两种方案的变种。

股权结构本身的可操作空间其实非常有限。整体而言,公司架构越简单、越标准,反而越具备可持续性。一些 " 擦边 " 结构在短期内或许有效(具体的在这里不多说),但对于未来具有融资或上市预期的公司而言,长期不可依赖。

ARI 的收购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对于一家美国初创公司而言,采用标准的特拉华架构,往往已经是最优解。

第三,机器人行业不可能脱离中国,需要动态合规管理

与纯软件或 AI 应用公司不同,机器人(具身智能)行业具有显著的制造属性。这意味着,无论公司注册地或研发地在哪里,其供应链几乎不可避免地与中国产生联系。从现实情况来看,全球范围内成熟且规模化的制造能力仍然集中在中国。即使是一家完全美国本土的机器人公司,其技术开发与供应链体系也很难完全与中国脱钩。

机器人行业公司需要格外关注下述几个合规问题:

(1)技术出口与研发分工:考虑到中国的技术出口管制,受限技术无法在中国开展研发,而部分非敏感技术(如 UI 或通用模块)则可以在中国开发,但需要精细划分和合规设计。

(2)数据合规问题:不论是中国还是美国,都有比较严格的数据出境的规定。特别是面向美国消费者市场的机器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收集大量美国个人信息,要特别注意 14117 行政令及配套规则下有关数据本地存储、本地访问等的规定。

(3)供应链与反向投资审查:如果公司的成本结构中对中国供应链的依赖较高,可能触发美国对外投资或供应链安全相关的审查风险。

对于这类 " 无法脱离中国 " 的美国创业公司而言,上述问题将成为长期需要动态管理的核心合规议题。

不论是中国还是美国,跨境监管持续 " 选择性强化 ",而不是 " 全面收紧 ",可能是未来半年到一年的主基调。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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