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岁在校大学生小李打暑假工被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小李是在校大学生为由不予受理,小李遂将打工的火锅店告上法庭。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小李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期间,在被告火锅店处从事暑假工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劳务报酬为 100 元 / 天,一个月内休息不超过三天者享有月全勤奖 100 元 / 月。
小李一共在该火锅店打工 46 天,其中 2025 年 6 月出勤 10 天、7 月出勤 28 天、8 月出勤 8 天。火锅店老板黄某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支付小李 6 月工资 1000 元,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支付小李工资 500 元,此后未再支付小李其余报酬。
小李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向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小李系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就提供劳务的内容、报酬达成约定,小李亦向被告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构成违约。
经核算,原告 6 月、7 月、8 月出勤合计 46 天(10 天 +28 天 +8 天),每日报酬 100 元 / 天,报酬总额应为 4600 元;关于全勤奖,原告 7 月出勤 28 天,符合全勤奖的发放条件,被告应予支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小李劳务报酬及全勤奖合计 4700 元,被告已支付 1500 元,尚欠 3200 元未付。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火锅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李支付劳务报酬 3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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