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10小时前
沈某骑摩托发现路上两窨井盖缺失,从非机动车道逆行并报告民警,交警对其处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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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案引发关注。市民沈某骑摩托车发现道路窨井盖缺失,于是通过非机动车短暂逆行,向执勤公安民警上报险情,但交警认为其驾驶机动车逆行,罚款 200 元。沈某状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某构成紧急避险,二审判决撤销上海青浦交警支队对沈某的处罚决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 年 5 月 21 日 9 时许,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行至青浦盈淀路检查站 300 米处,发现机动车道两处窨井盖缺失,极易引发车祸。他驾车从暂时无人通行的非机动车道逆行,缓慢返回确认了窨井盖的缺失情况。随即原路逆向行驶返回检查站,向执勤公安民警报告窨井盖缺失情况,并要求在窨井盖缺失处安放反光锥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过交警认为沈某系逆向行驶,决定对沈某处以 200 元罚款。沈某不服,认为自己是为规避公共安全风险,并非故意违法,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处罚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上海青浦交警支队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作出判决,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上海青浦交警支队对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某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在认定因紧急避险而阻却违法时,应当从两个层面把握:其一,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 即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其二,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具体可以结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该案中,沈某逆向行驶的行为,形式上违法,但目的系为了紧急避险,且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一,沈某逆行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驶出检查站后又逆向行驶返回,系因发现经过的路面两个窨井盖缺失,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必须采取放反光锥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以及时消除危险,沈某逆向行驶返回检查站,是为了向执勤民警反映情况 , 具有紧急避险性质。第二,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也未超过必要限度。窨井盖缺失随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为及时消除危险,沈某在观察到非机动车道暂时无人通行的情况下缓慢逆行,确认了窨井盖的缺失情况,随后返回检查站向执勤民警报告。

综合考虑沈某逆行道路无人通行、逆行路程较短、车速较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应当认为与所要防止的危险相比,沈某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沈某逆向行驶不应被处罚,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其处罚决定。

来源: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顾元森,于茜同;
原标题:《沈某骑摩托看到路上两个窨井盖缺失,从非机动车道逆行并报告民警,交警对其处罚 200 元; 法院:目的系紧急避险,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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