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0 日晚间,丽人丽妆 ( 605136.SH ) 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明,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其中提到,2021 年至 2024 年期间内,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黄韬所涉离婚及财产纠纷事项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代为支付费用合计 480 万元。
2026 年,在证监局督促下,相关受聘律师事务所已向公司退还合计 480 万元。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垫支费用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监管部门决定对丽人丽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认定黄韬、黄梅、李爱丽、叶茂、徐鼎、杜红谱六名时任高管未勤勉尽责,分别对各自任职阶段相关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六人全部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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