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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15 日

长春市民政局发布

关于做好

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民规〔2026〕5 号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843 元提高到 910 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680 元提高到 725 元。城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 911 元至 1820 元;城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 726 元至 1450 元。

(二)城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由每人每月 212 元提高到 223 元。

二、执行范围

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的范围:户籍(居住证)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居民。

三、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四、资金安排

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五、有关要求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民生实事,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要周密安排、有序推进、确保落实。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调整保障对象救助金,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困难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26 年 7 月 13 日

来源:长春市民政局网站

编辑:古月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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