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 7 月 25 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某军因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约 8158.76 万元,并处以 9358.76 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 1.75 亿余元。
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3 月,方某军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封涨停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单次违法所得超过 100 万元的操纵市场行为有 6 次,违法所得合计 81587643.44 元;单次无违法所得的操纵市场行为有 12 次。山东证监局认为,方某军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方某军,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某军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方某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3 月,方某军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封涨停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单次违法所得超过 100 万元的操纵市场行为有 6 次,违法所得合计 81,587,643.44 元;单次无违法所得的操纵市场行为有 12 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方某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于方某军单次违法所得超过 100 万元的 6 次违法行为,对方某军没收违法所得 81,587,643.44 元,并处以 81,587,643.44 元的罚款。
二、对于方某军单次无违法所得的 12 次违法行为,对方某军处以 12,000,000 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方某军没收违法所得 81,587,643.44 元,并处以 93,587,643.44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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