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证监局 7 月 24 日公布,对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的方某军,没收违法所得 8158.76 万元,并处以 9358.76 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3 月,方某军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封涨停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单次违法所得超过 100 万元的操纵市场行为有 6 次,违法所得合计 8158.76 万元;单次无违法所得的操纵市场行为有 12 次。
山东证监局认为,方某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于方某军单次违法所得超过 100 万元的 6 次违法行为,对方某军没收违法所得 8158.76 万元,并处以 8158.76 万元的罚款。对于单次无违法所得的 12 次违法行为,对方某军处以 12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方某军没收违法所得 8158.76 万元,并处以 9358.76 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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