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4 日,证监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大华所为东方集团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在对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我会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责令改正 , 没收审计业务收入 5,207,547.16 元,并处以 950 万元罚款。对高世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霍耀俊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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