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青年 6小时前
感染艾滋医疗机构可代为告知配偶,落地没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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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在实践中能花多大的力气去保障配偶的知情权,有待观望,想到可能面临的种种掣肘,还是不要高兴得太早。

| 张彦宗

近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规定,建立双轨告知制度,感染者应当主动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老实讲,对艾滋病传染的恐惧感,一直是舆论中直言不讳的一部分。而这种恐惧感的主要表现,就是认为某些感染者会因为各种原因隐瞒病情,让他们成为不可控的传染节点。

虽然法律规定," 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感染者不告知,没有任何外来力量来保障这一义务的落实。

此前,云南、广西、广东等省区市在出台或修订地方《艾滋病防治条例》时,打上这块 " 补丁 ",即 " 代为告知 " 机制。

重庆跟上了这个 " 亡羊补牢 " 的进程,但实际操作中恐怕同样面临落实难题。

按重庆的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的前提是,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

问题是,医疗卫生机构怎么知道感染者没告知呢?即使知道其没有告知,机构要代为告知,又怎么知道该告诉哪些人呢?

医疗卫生机构没有探查患者个人婚配与否的权力,假如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人有配偶,可以通过社区或民政途径了解,可只要通过第三方,就面临隐私权问题。

如果部门之间的数据没有打通,医疗机构没有权限直接登录民政系统,去查患者的婚姻状态。询问民政或社区工作人员,处理不当,很可能走漏风声,泄露患者隐私。

假如此人没有配偶,只有性伴侣,那就更棘手了。疾控可能无从盘查,也就难以代为告知。

说白了,新规赋予了医疗机构 " 告知 " 的权力,但没有赋予医疗机构 " 调查 " 的权力。

它解决的是,医疗机构若掌握了配偶的联系方式,发现对方被蒙在鼓里,可以放心大胆地告知,不用担心被投诉侵犯隐私权。

而且,从新规表述看,代为告知是医疗卫生机构拥有的法定职权,而不是法定义务。

如果医疗卫生机构不告知配偶,会面临什么后果,目前还比较模糊。

这难免让人担心,如果 " 代为告知 " 缺乏强制力,相关机构会不会保持以往的操作惯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让配偶的知情权依然悬在空中?

资料图,图文无关

有人说,万一法律规定,一旦查出阳性,医院必须立刻通知配偶,那么很多高危人群会因为恐惧家庭破裂,选择不去检测,反而造成隐匿传播。

地方的立法者在 " 绝对保密 " 和 " 强制披露 " 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找平衡,一开始不敢迈一大步。

不管怎样,重庆将要施行的双轨告知制度,某种程度上纠正了长期以来的权利错位。

配偶的生命健康权理应高于感染者的隐私权,用法律专家的话说,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并非绝对权利,涉及公共利益时可以适度限制。

不过,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的规定,还是走在前面的地方性条例,防艾工作的重心依然是 " 鼓励检测 "。

地方在实践中能花多大的力气去保障配偶的知情权,有待观望,想到可能面临的种种掣肘,还是不要高兴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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