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 2小时前
广西一男子台风天骑行,被百年老榕树砸中昏迷!当事人索赔25万余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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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遇极端天气,路上的百年老树被 " 台风 " 折断树枝砸伤行人时,谁来担责?是自然灾害还是管理疏忽?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路边树木砸伤行人引发的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某天晚上 9 点许,小黄驾驶电动车经过陆川县某超市门口街道时,突然被街道上台风折断的百年老榕树树枝连人带车砸压倒在地上,当即受伤昏迷不醒。随后小黄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头部、颈椎、胸部等多处严重受伤,该事故给小黄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共计 25 万余元。

小黄认为,陆川县某单位是涉案树木所有人、县某中心是街道绿化树的维护单位,县某局是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单位,三被告平时对该树木未尽到安全维护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该树木存在的问题,其中树干早已老化疏松为棉花状,并且长在繁华的街道上,并没有采取措施加固,三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后,小黄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各种损失共计 25 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的规定,被告某中心负责城区内园林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是案涉折断树木的管理人,本案林木折断系因台风造成,面对恶劣天气,且在政府部门已经提前作出预警通知,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台风应对及防范工作的情况下,案涉树木管理人某中心对台风天气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是可以预知,但某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及时对树木进行加固处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小黄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政府部门通知及预警后,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仍冒台风驾车出行,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被林木砸伤,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当减轻案涉树木管理人某中心的责任。

综上,根据原告小黄及被告某中心在本案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中心承担 80%的赔偿责任,小黄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另查明,被告某单位及某局并不是案涉林木的直接管理人,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某中心赔偿 19 万余元给小黄,驳回小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行道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做好日常修剪、加固等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注意天气变化,积极应对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加强日常巡逻,减少安全隐患,以免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恶劣天气期间尽量避免外出,如急需外出请避开低洼路段、危墙、广告牌、树木等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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