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1小时前
婚后数月就分居共同生活时间短,离婚时法院判女方退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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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徐珊珊)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呈现出新特点、新难点,如何精准界定彩礼范围、合理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近日,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通过这起婚后短期内即分居的典型案例,梳理彩礼与一般赠予的区分标准,阐释 " 共同生活时间 " 在彩礼返还裁判中的关键作用。

男方小高与女方小周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 2023 年 9 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产生矛盾,二人自 2023 年 11 月分房居住,2024 年 4 月小周搬离后双方分居至今。小高认为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一年,并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小周返还彩礼、改口费、压腰钱及三金共计 12 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彩礼为现金 6.4 万元、三金费用 3 万元、压腰钱(寓意腰缠万贯)8000 元、双方父母各给付对方改口费 10001 元。小周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小高未举证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故小周认为彩礼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彩礼的范围,双方均认可为缔结婚姻,男方给付女方 6.4 万元、小高父母给付小周购买三金费用 3 万元、小高方支付小周压腰钱 8000 元、双方父母各给付对方改口费 10001 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

改口费及压腰钱系男女双方结婚时,双方父母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应纳入彩礼范畴,故本案确定彩礼的范围为 9.4 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小高与小周离婚;小周返还小高彩礼共计三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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