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7小时前
高三学生踢球时被伤下体,要求学校与防守同学赔偿,法院:被告无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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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三学生踢球时被伤下体,要求学校与防守同学赔偿医药费等,法院:属自甘风险,被告无须赔偿》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 · 大河报记者 杜倩雯

高三学生吴某某在午休期间踢球时,在铲球时与防守的孙某某接触,倒地受伤,经诊断系左侧睾丸破裂伴血肿,住院治疗花费上万元。事后,吴某某将防守同学孙某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当地法院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4 月 24 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关于未成年人自愿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受伤索赔的参考案例。

案例提及,高三学生吴某某踢球时,接到传球后快速带球从右侧进攻,在铲球时与防守的孙某某接触,吴某某倒地受伤。当日,吴某某至医院就诊,经诊断系左侧睾丸破裂伴血肿,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人民币 14785 .11 元。

事后,吴某某认为其被孙某某踢倒受伤,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将孙某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某及其父母、某中学共同赔偿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当地法院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例中提及,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方是否应对吴某某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提到,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为关于自甘风险的一般规定。

本案中,吴某某与孙某某等人进行的足球对抗比赛有多人参加,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 "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吴某某、孙某某事发时分别年满 17 周岁、15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二人均参加过规范的足球训练,具有多年踢球经验,对于参与足球运动的潜在危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害理应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同时,自愿组队参与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该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当依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另根据相关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吴某某快速跑动中倒地铲球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与上前防守的孙某某相接触,孙某某并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不足以认定孙某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孙某某对于吴某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该中学足球场检测合格,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事发后及时对吴某某采取救助措施,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其对吴某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大河报 · 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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