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1小时前
同学造黄谣发社交平台,法院判平台未及时处置侵权视频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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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5 月 28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该院 2021 年 5 月至 2026 年 5 月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及反映的问题,并发布典型案例。

在一起案例中,未成年人程小某被同学通过某社交软件发布含其肖像、姓名的 " 黄谣 " 视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内容恶俗、侵权特征明显,平台有能力通过关键词过滤等措施识别却未及时处置,导致损害扩大。法院判决平台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信息应承担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义务。

未成年人程小某与同学黄小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 年 6 月,黄小某委托另一名同学刘小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社交软件制作并发布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包含程小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编造了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程小某发现后报警,涉案视频在他人投诉后删除。因黄小某、刘小某均为未成年人,经各方和解后未作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后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某科技公司作为软件运营者,未及时处理侵权视频,导致损害扩大,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视频清晰显示程小某的面部特征,从外貌可推知其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恶俗、下流的语言对未成年女孩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甚至披露真实姓名、微信号,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涉案视频虽已删除,但存续期间浏览量较高,引发了较高网络关注和较大社会影响。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有能力采取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查等措施,却未及时处置,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程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人格权一旦遭受网络侵害,后果往往不可逆。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履行 " 通知—删除 " 的事后义务外,还应对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信息承担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义务,特别是涉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等严重侵权内容时,应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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