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 5小时前
不兑付1.79万元旧存折就是“耍赖”,银行败诉再诉岂可“店大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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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近日,河南省民权县一起存折兑付纠纷引发热议。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1999 年,储户李某在当地某银行支行开户存款,2004 年支取 800 元后,存折载明余额 35900 元并加盖信用社公章。此后李某无法从网点取款,经多次向支行工作人员催要,银行仅兑付 1.8 万元,剩余 17900 元长期未付。2026 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兑付剩余本金及利息。

一审中,银行辩称储户或已挂失取款,却未提交任何证据,抗辩理由被法院驳回,法院判令银行兑付 17900 元本金及对应利息。银行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新增三项抗辩理由,主张系统无账户记录、凭证超 15 年保管期限、涉案款项疑似私人借贷,由此不承担兑付责任。商丘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其核心裁判依据是:带有银行签章的存折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储户已完成举证;银行系统升级、数据及档案保管疏漏属于自身经营风险,不得转嫁储户;未结清债权债务档案不得销毁,相关记录属法定永久保管资料,银行须依法兑付存款。

法院的判决清晰明了,不应存在争议。从储户的角度看,存款是事实,存折也是自己的,取自己的钱天经地义;从第三方角度看,无论双方说辞为何,只认核心证据,存折便是核心证据,白纸黑字,银行无从脱责;从法院角度看,储户存款支取与否那是银行自己该弄清楚的事情,属于经营责任的一部分,自己拿不出证据那就该兑付;从同行的角度看," 可能挂失了 "" 系统查不到 "" 保管期过了 " 本质上是把同一件事换了三种说法,即银行自己没能拿出存款已兑付的反证,系统升级是银行主动的经营行为,不是可以用来对抗储户债权的理由。

但就是这么一件在各方看起来极为简单的事情,银行拖延拒不兑付,这已经构成背信违约,通俗的说法就是 " 耍赖 ",这种行为在法庭之上只能败诉。

手中没有任何过硬的证据,银行为何执意拒绝兑付?一种情形是 " 新官不理旧账 "。上述存款距今已有 20 余年,而全国的信用社机构普遍经历过组织的升级、系统迭代与人员更迭,一些原本经营就不规范的信用社机构,其老旧业务档案、原始交易数据在变革中得不到妥善留存。而当下的银行管理者,不愿为多年前的历史过错、管理疏漏买单,因为兑付欠款会产生当期经营损失,直接影响分支机构的绩效和个人考核,因此选择推诿拖延,甚至拒不认账,以规避自身责任。

另一种情形,就是 " 店大欺客 "。储户多年反复催要,银行始终拒不足额兑付,在一审败诉后,依旧执意提起上诉。诚然,银行拥有合法的上诉、应诉权利,但从理性民事行为角度看,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纠纷,主动和解、履约兑付才是最优选择。储户能依靠的只有自己,而银行拥有专业法务团队、充足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极低。更关键的是,银行决定应诉这一决策的制定者,并不需要亲自去走法律流程,成本对其几乎为零。银行执意上诉,本质是利用自身机构强势地位,以法律诉讼为障碍,刻意抬高储户维权门槛,试图通过漫长的维权拉锯消耗储户耐心,最终达到劝退储户、逃避兑付的目的。

信用是银行业立足之本,银行从业者当倾尽所能维护自身信誉,确保储户对自己有充分信任,这是持续展业的前提。但凡遇到权责模糊、界定不清的纠纷,银行理应主动担当、适度让利,优先保障储户合法权益。在上述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到该银行穷尽手段为自己争取 1.79 万元的利益,也能够透过现象看到该银行相关责任人在尽力保住自己的经营绩效,却唯独看不到有人为储户利益负责。该做法有损银行的公众形象,由此产生的声誉损失远超 1.79 万元,实属得不偿失。

评论
龙飞凤舞168
2小时前
说明什么?
ksmichael2013
4小时前
倒是说一下哪家银行啊?这有啥好瞒着的……🤣🤣🤣
宅男小王子
4小时前
以前的人还有存折 以后的我们连存折都没有 哪天来个数据没了就是没了 纸质凭证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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