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国品牌,五年时间在中国打了 1691 场商标官司。 2026 年上半年就新增了 56 起。 被告名单长得离谱,新茶饮、葡萄酒、酒吧、珠宝、眼镜、家装,甚至一家已经倒闭的南京鸭血粉丝店,因为墙面装饰出现了近似花纹,也被拉上了法庭。
2026 年 6 月 29 日,苏州中院对 LV 诉茉莉奶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图形与 LV 的 7 件四叶花卉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30 万元,合计 1030 万元,并在六大社交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茉莉奶白创始人张伯丞在 7 月 2 日回应,将依法提起上诉。

半个月后的 2026 年 7 月 16 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 15 法庭,案号 ( 2026 ) 京 73 行初 4727 号。 LV 的母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了。 这是 LV 第六次起诉国知局,前五次是 3 胜 2 负。
争议的那枚商标,是广东汕头服装经营者黄民耀在 2023 年 11 月 7 日申请的,图形以圆形为外框,内部四组对称人形纹样交叉构成四叶视觉形态,国际分类第 18 类,专用权期限 2024 年 5 月 14 日至 2034 年 5 月 13 日。 LV 在 2024 年 12 月 9 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知局裁定两枚商标视觉上存在差异,未支持 LV 的主张。 LV 不服,把国知局告上了法庭。
网友们翻出了那朵花的家谱。
这种四瓣对称、中心向四周发散的纹样,最早出现在河姆渡文化的陶器上。 到了春秋战国至汉代,它成了铜镜钮座周边的常客,被叫做柿蒂纹。 古人看一颗柿子,蒂部四片叶状结构围着一个中心呈十字展开,于是有了这个命名,后来还承载了 " 事事如意 " 的吉祥寓意。
隋唐时期,这朵花吸纳了莲花、牡丹的特征,融合佛教艺术的传播,演变成气象万千的宝相花。 它采用中心对称式,以花心为视觉中心,花瓣向四周层层展开,呈放射状。 宋元以降,四瓣纹从庙堂走入民间,出现在建筑瓦当、瓷器、织锦之中。
日本东京正仓院藏的唐代紫檀木画槽五弦琵琶,背板上的宝相花纹与 LV 老花 " 十分相似 "。 这套花纹跟着遣唐使东渡日本,变成了日式家纹的一部分。
1896 年,乔治 · 威登在巴黎设计了 Monogram。 LV 官网自承,他的灵感来源包括家族宅邸的厨房瓷砖、新哥特艺术,以及 " 和风纹饰 "。
从纯粹的法理角度看,LV 的维权无可指摘。
LV 的四叶花卉图形早在 1986 年就在中国完成商标核准注册,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完成了 1 至 45 类全品类防御性商标布局。 苏州中院判茉莉奶白败诉的依据很清晰:第一,以普通消费者隔离观察标准,两者在花瓣数量、对称结构、几何造型上实质性近似,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存在品牌联名或授权关系;第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已注册驰名商标可对抗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使用,防止商标淡化;第三,茉莉奶白明知商标申请被驳回,收到律师函后仍持续使用近一年,主观恶意明确,适用高额赔偿。
中国日报指出,这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庭审,审查的是国知局作出商标行政裁定是否合法,并非判定黄民耀是否侵权。 法院将回归商标法的授权条件,重点关注国知局在驳回 LV 无效宣告请求时,是否充分考虑了传统纹样本身显著性有限这一因素,以及是否严格审查了 " 第二含义 " 的证据。

法理的边界也很清楚。 商标保护的是 LV 通过百年商用形成的 " 第二含义 ",是标识与品牌的专属对应,而不是花卉纹样本身。 当注册商标包含传统公有纹样时,其显著性有限,不应被允许过度扩大跨类保护。
LV 过去能赢这么多次,靠的是信息差。
街边小商户不懂法,看到传票就慌,要么赔钱了事,要么直接关门。 南京那家倒闭的餐吧,被判赔 11 万元,已无力执行。 这种标准化的维权流水线,全类别防御商标注册加第三方律所批量代理加统一索赔标准,运作得极其流畅。
这一代年轻人不一样。 他们在掏钱之前,先掏手机搜一下。
宝相花纹从商周到唐代的演变史被一条条列出,LV 老花和中国传统纹样的对比图一张张摊开。 这些内容没有营销预算,没有专业团队,传播得比 LV 的广告还快。 因为当消费者已经清楚知道四叶花是中国的传统纹样,不会再把它和 LV 划等号的时候,LV 再去主张 " 消费者会混淆 ",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茉莉奶白案一审判决后,微博热搜上挂着 " 多家 LV 门店无人排队 "。 二手市场上,Carryall 小号包全新官方价 23000 元,得物 APP 全新二手挂价 19000 元,跌了 4000 元;ZZER 平台 95 新降至约 12000 元,近乎腰斩。
国知局在黄民耀商标案中限缩了 LV 四叶花纹样商标的保护范围,认定其部分图案因包含传统公有纹样,显著性有限。 LV 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庭审核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行政裁定是否合法。 如果 LV 在这起行政诉讼中败诉,虽然既判力限于该枚商标,但其他被诉侵权方均可援引此判决抗辩 " 不构成混淆 ",大幅增加 LV 后续举证负担。
LV 通过 1896 年的独创性二次设计和百余年的商业使用,让四叶花这个图形组合在商标法意义上获得了 " 第二含义 ",这件事于法有据。
可是,当一个在中华大地上流传了数千年的公共纹样母题,被一个现代商业标识的 " 第二含义 " 反向圈住,商标法的 " 显著性 " 审查与 " 公共利益保留 " 之间,那条线到底划在哪里?
如果明天有个中国设计师,想在自己画的茶杯、布料、手机壳上,用一笔战国铜镜上的柿蒂纹,他需不需要先去查查,这算不算侵犯了某个法国品牌在箱包类别上注册的 " 第二含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