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重庆一名工人在岗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后离世,家属认为应当视同工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驳回家属上诉,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秦某乙于 2024 年 10 月入职重庆北碚一家企业担任操作工。2025 年 9 月 11 日 21 时许,秦某乙在工作岗位上身体不适、失去反应,同事将其扶至厂区长椅休息,随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 21 时 27 分抵达现场,初步诊断为脑卒中,随即开展给氧、输液、心电监护等急救处置,之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后续检查确诊为脑干出血。历经多家医院连续抢救,9 月 13 日 22 时 13 分,秦某乙因脑干出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发后,用人单位向北碚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秦某乙的母亲、配偶、子女等家属不服该结果,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庭审中,双方认为该案的焦点为《工伤保险条例》中 "48 小时视同工伤 " 条款的起算时间。家属方提出,院前急救只是初步判断脑卒中,真正确诊脑干出血是院内 CT 检查的 22 时 17 分,应当以此作为 48 小时起算节点,如此死亡时间并未超出时限,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人社部相关意见明确,48 小时起算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并未限定必须是院内确诊。本案加盖医院公章的院前急救病历,由出诊医生作出脑卒中初步诊断,属于合法有效的初次医疗诊断,起算点应为急救到达现场作出诊断的 21 时 27 分。以此计算,秦某乙抢救至死亡已超过 48 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条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院前初步判断不等于法律意义上初次确诊,认为抢救过程不应人为切割时间。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对家属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