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窗 58分钟前
儿子去世,孙子身世成谜,真相为何查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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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金雄

编辑 | 向现

9 月 16 日下午,广西高院,一场再审听证会持续了近 3 个小时。走出法庭的陆先生及妻子,没有等来答案。

这个被媒体称为 " 儿子去世孙子非亲生案 " 的案子,近来引发了广泛关注。

事发 2024 年 5 月,据媒体报道,陆先生的儿子阿东在天津送外卖途中因车祸去世。处理丧事期间,儿媳黄女士拒绝让 8 岁的孙子按当地习俗守灵,这一反常举动让老人心生疑虑。

此后,陆家先后两次委托鉴定,一次用孩子头发、指甲送检,一次调取交警保存的阿东生前血液样本,两份报告均排除了阿东与孩子之间的生物学父子关系。

陆家两位老人据此起诉儿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返还抚养费并索赔共计 36 万余元等。

孙子与爷爷奶奶合照 / 图源:大河报

不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两个理由驳回:祖父母不具备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机构还因此受到了行政训诫。

判决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内是站得住脚的,但舆论场上的困惑也是真实的:" 养了八年,发现可能不是亲孙子,法律连查都不让查?"

最新情况是,9 月 16 日的听证会未当庭裁定,合议庭将择期出具结果。这位直肠癌晚期的老人对媒体说:" 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知道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毕竟我的时间不多了。"

这桩案子,法律上并不复杂,情理上却让人难以平静。

为什么 " 父亲的权利 " 不能由祖父母继承?

这个案件的问题核心,在于《民法典》第 1073 条。这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父或者母 "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在这个名单里。

立法者这样设计,他们的考量有一定的合理性。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一旦成立,将从根本上改变一个孩子的身份归属。这个决定的影响太重大了。

因此,法律将提起权严格限定在与孩子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只能是父母。

法律限定与孩子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只能是父母 / 图源:图虫创意

祖父母虽然与孙辈有血缘和情感联结,但在法律框架下,他们不是亲子关系的 " 当事人 "。

更棘手的是程序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公民人身权,以自愿为原则,法院不能强制任何一方配合鉴定。

法律为此设计了替代方案,父或母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否认主张成立。

但是,这条规则只对父或母开放。

本案中,孩子的父亲已经去世,唯一在世的监护人是母亲黄女士,而她始终拒绝配合。陆先生夫妇不是父或母,无法启动这条推定规则;他们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又因程序瑕疵不被法院采信。

阿东与妻子、儿子曾共同生活的房间 / 图源:大河报

这就形成了一个程序上的死结,能适用推定规则的人已经不在,在的人拒绝配合,想查真相的人没有资格。

至于老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法院不予采信,原因在于程序合规性。一份合法的司法亲子鉴定,需要监护人同意、当事人到场、检材流转链条完整可追溯。

老人的两次鉴定,在这些环节上都存在瑕疵。程序瑕疵不意味着结论一定错误,但法官无法据此排除检材被污染或调换的可能性。如果法院采信程序不合规的鉴定,就等于开了口子,任何人都可以用私下获取的生物样本去 " 证明 " 各种身份关系。

如何理解 "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援引了 "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认为在监护人不同意鉴定、孩子父亲生前从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应启动鉴定。

这个原则本身是现代亲子法的基石。

对于一个 8 岁的孩子来说,突然被告知 " 你叫了 8 年的爸爸不是你的亲生父亲 ",其身份认同可能遭受毁灭性冲击。法律选择保护孩子的稳定感,逻辑上是自洽的。

但老人的困惑也完全可以理解。他们想知道的是一个关于自己儿子的事实。

两位老人保留着孩子的文具和围棋 / 图源:大河报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 爷爷 " 的身份分量不亚于 " 父亲 "。儿子不在了,孙子的血缘真相,在老人看来就是儿子生命延续的真相。

当法律说 " 你没有资格问 " 时,这种朴素的情感诉求被程序挡在了门外,产生的不是理性上的信服,而是情感上的被抛弃感。

代理律师在听证会后说了一句很关键的话:这个案件 " 出现了立法者根本没有想到的情形 "。

立法者当时预设的典型场景是,父亲在世,对亲子关系存疑,自己起诉。但本案中,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拒绝配合,祖父母手握可能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却无法通过司法程序确认。

现行法律条文,没有为这种极端情形预留出口。

出口在哪里?

再审程序是一条路,但障碍依然存在。即使法院裁定再审,亲子鉴定 " 不能强制 " 的属性决定了,只要黄女士继续拒绝,鉴定程序仍然难以启动。祖父母一方的代理律师坦言,改判可能性极低。

另一条路是隔代探望权之诉。陆家计划另行起诉,争取对孙子的探望权。

这里需要做一个关键区分。说 " 法律存在空白 ",指的是成文法层面《民法典》第 1086 条将探望权主体限定为 " 父或者母 ",祖父母不在其列。

但这不等于司法层面完全没有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 229 号已经明确,在父或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基于 "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 和公序良俗原则,支持祖父母的探望请求。

指导性案例 229 号

问题在于,这一规则以司法文件及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存在,尚未上升为统一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条文,各地裁判标准不一。

有研究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支持隔代探望权的案件占比超五分之四,但仍有近五分之一的案件不予支持。祖辈的权利保障因此高度依赖个案裁量,同样是丧子老人想探望孙辈,有的法院支持、有的不支持,能不能见到孙子,取决于恰好遇到了哪个法院、哪个法官。

真正需要推动的,是制度层面的回应。

多位律师和学者已经提出了方向,在司法解释中将祖父母纳入特定情形下的亲子鉴定申请权主体范围,特别是在父或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拒绝配合的极端情形下;同时完善 " 欺诈性抚养 " 的第三人适格性规则,让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在血缘真相被确认后,有独立的救济路径。

《人生大事》剧照

还有学者建议,先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尝试性规定,明确隔代探望的权利义务主体、行使规则和中止情形,待条件成熟后纳入《民法典》。

这些修改不必颠覆现有的 " 父母优先 " 原则,而是为极端情形设置例外出口。

法律与民心之间的距离

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什么部分普通民众觉得这个判决 " 反直觉 "?

不是因为判决不合法。一审、二审、再审听证的程序都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法官依法裁判,鉴定机构违规受罚,每一步都有法条依据。民众的困惑,源于法律逻辑与生活逻辑之间的落差。

在法律看来,亲子关系首先是一种受程序保护的法律身份;在民众看来,亲子关系首先是血缘事实,爷爷想知道孙子是不是自己家的血脉,天经地义。

这种落差在这个案件凸显出来,当然不是靠一次判决就能弥合的。它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更充分地考虑中国家庭中祖辈的实际角色。在许多家庭里,祖父母是孙辈日常照料和情感陪伴的主要承担者之一,他们对孙辈的感情不是抽象的,而是无私的、具体的、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

祖父母是孙辈日常照料和情感陪伴的主要承担者之一 /《姥姥的外孙》剧照

陆家夫妇还在等待结果。无论再审是否启动,它已经把一个真实的问题摆在了法律面前,当程序正义与一个老人的知情、尊严发生冲突时,制度能不能给出一个既不损害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又不让老人孤独等待的答案?

这个答案,值得期待。

评论
徐正跃常绿永不雕谢
9分钟前
好文章👍🏻公序良俗无法置于成文法之上😭但我觉得祖父母可以提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白白抚养了非亲孙子八年的精神、物质损失
Mr一昂
7分钟前
无解的去父留子啊
璎珞_0630114031
3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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