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8 月,山东菏泽 10 岁男孩在校门口徘徊两次后,跳河轻生溺亡,引发网友热议。荔枝新闻记者从男孩父亲祝先生处了解到,今天上午,教师谭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的犯罪行为,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批捕。记者从郓城县检察院了解到,祝先生所述属实,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具体情况将发布官方通报。
祝先生表示,后续将会继续反映,“孩子都没了,唯一的诉求就是追究这个老师的刑事责任,她太狠了。”据此前报道,在事发前一周,溺亡男孩曾多次遭到班主任谭某某掌掴、揪头发、拽耳朵,并被长时间罚站,家属统计其一周内被罚站总时长超过 700 分钟。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解读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刑法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必然、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且排除异常介入因素的中断。比如本案中被害人自杀属于异常介入因素,会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简而言之,单纯体罚、辱骂之后被害人自主选择轻生,通常不能让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多因一果的可能性无法被排除,不能仅以“体罚后自杀”直接推定因果成立。
刑事上证明标准相较严格,考虑到 10 岁儿童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反而会适当降低过错认定标准。本案理论上可能涉及四个罪名,最核心的应该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里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多次虐待行为,且该虐待行为是导致孩子轻生的直接、主要原因。举个例子,如孩子留有遗书明确指向虐待行为、有连续的伤情记录、多名同学印证长期体罚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师以当众掌掴、羞辱等方式公然贬损孩子人格,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侮辱罪。就本案而言,导致被害人自杀属于“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但需证明行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质,而非单纯的教育惩戒。(荔枝新闻中心荔刻出发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