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在丈夫因重婚罪获刑后,接连提起多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及其子女返还丈夫婚内转出财产。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该女子诉第三者三个孩子的多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赠与”关系,均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方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目前已上诉,等待立案中。”
陈明(化名)说,母亲早在 2012 年便发现父亲出轨,但父亲当时表示不想离婚,想回归家庭,母亲便选择了谅解。2023 年,父亲向母亲提出离婚,母亲才发觉父亲陈生(化名)将钱转给了第三者张娟(化名)和她的三个孩子。
这三个孩子有两人为张娟与前夫的孩子,一人为陈生与张娟所生。
同年,陈明母亲以陈生重婚向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报案,2024 年 1 月 10 日,当地警方决定对陈生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陈生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取保候审,2025 年 6 月 5 日被依法逮捕。张娟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取保候审,2025 年 6 月 5 日被依法逮捕。
该案判决书提及,陈生与张娟在合伙经商时相识,后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于 2004 年 8 月 21 日生育一子。张娟与前夫郭某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离婚。2019 年 4 月份,陈生通知张娟参加自己父亲的葬礼,在众多亲朋好友在场的情况下,张娟在葬礼上以陈生妻子的名义点歌,之后陈生、张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社交平台发布多个日常生活及外出旅游照片等视频。
2025 年 9 月 30 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两人均构成重婚罪。因陈生是在行贿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法院撤销其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张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两位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婚案判决后,陈明母亲以陈生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先后对张娟、张娟的三个儿子、一个儿媳分别提起五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 1200 余万元、15 万余元、75 万余元、114 万余元、33 万余元,要求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书中提及,法院认定,2010 年至 2017 年间,陈生、张娟合伙经营某公司,合伙经营期间,陈生、张娟以其子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合伙经营收支。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陈生与其非婚生子就案涉款项是否存在赠与关系,被告是否向原告返还 114 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该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案涉银行卡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并不当然即构成对个人的赠与。经查,案涉大额转账(112 万余元)行为发生期间,被告年龄仅 8 岁至 13 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管理、支配高达百万的经营类资金的能力,其实际由陈生、张娟控制使用,用于合伙经营收支。
另外,被告作为陈生、张娟的非婚生子,陈生理应承担被告的抚养义务,结合在案微信转账情况,2021 年至 2025 年期间陈生向被告转账多至 1000 元、少至 3 元,大部分单笔转账为几十元,可以认定该款项系陈生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用于被告生活、教育等必要开支,不属于无偿赠与。
因此,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陈生与被告就案涉款项存在赠与关系。
综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 114 万余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记者了解到,法院同日作出有关张娟其他两个儿子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均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陈明母亲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6 年 9 月 2 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就陈生与张娟非婚生子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陈明母亲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陈明称,对现有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已提起上诉,目前等待立案中。另有关张娟与其儿媳的赠与合同纠纷案正等待判决结果。(原创记者 杜倩雯;编辑小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