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出租汽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4 年第 15 期)
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 " 黑车 " 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 8 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4 年 3 月 16 日,吉 AD08360 出租汽车驾驶员王亚峰甩客。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王亚峰罚款 500 元。所属企业长春市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王亚峰作出带车学习 3 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二:2024 年 03 月 16 日,吉 AD49018 出租汽车驾驶员耿海英未按照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耿海英罚款 1000 元。所属企业长春市华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耿海英作出带车学习 3 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三:2024 年 3 月 10 日,吉 ADJ1886 出租汽车驾驶员邵亮未按照合理的路线行驶。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邵亮罚款 500 元。所属企业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邵亮作出带车学习 5 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四:2024 年 3 月 11 日,吉 AZ6192 出租汽车驾驶员史永春未按照合理的路线行驶。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史永春罚款 500 元。所属企业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史永春作出带车学习 5 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五:2024 年 3 月 20 日,吉 AF10082 网约车驾驶员霍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霍明罚款 400 元。网约车平台对霍明账号进行永久封禁,涉事车辆 6 个月内禁入机场、火车站区域运营。
案例六:2024 年 3 月 11 日,吉 AD05788 出租汽车驾驶员王月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载。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王月罚款 300 元。所属企业长春联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王月作出带车学习 3 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七:2024 年 3 月 26 日,吉 AH15W5 车辆驾驶员李绍春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李绍春罚款 7000 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八:2024 年 3 月 14 日,吉 AT8T91 车辆驾驶员陈祥福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陈祥福罚款 7000 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来源:城市晚报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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