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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防止“谁弱谁有理” !天津一中院依法公正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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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0 月 23 日,天津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2 年至 2025 年上半年,天津一中院依法审结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182 件,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从案由看,除涉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外,还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性、社会化的活动方式已经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于公共场所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管理疏漏、个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原因,公共活动参与者在景区、车站、商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屡有发生。记者从涉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了解到,此类纠纷多因人员伤亡引发,案件呈现案件涉及场所类型多样、当事人年龄构成多样、调解率较低、影响范围较广等特点。

182 件案件中,175 件因受害人在车站、医院、河道、健身房、滑雪场等公共场所摔伤、溺亡而引发,7 件因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害而引发。其中,22 起案件出现了当事人死亡,占比 12.09%。

182 起案件中,调解结案只有 4 件,占比 2.2%。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后,受害人及其亲属认为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对此负责。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则认为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或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矛盾尖锐,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

民事审判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天津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公正高效,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 " 和稀泥 " 做法,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到司法裁判之中。同时,跳出 " 办理 " 看 " 治理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公共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明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通过公正裁判转变 " 谁弱谁有理 " 的不当认知,打破 " 有损必有赔 " 的思维模式,让司法裁判既有力度亦显温度,在引导社会公众循法而为的同时,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实现 " 三个效果 " 有机统一。

下一步,天津一中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 枫桥经验 ",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做深做实矛盾化解、定分止争,以法治之力助推社会治理,以司法之为服务经济发展,以公正司法回应民生关切。

(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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