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胡杏 记者 臧晓松)" 当你走在路上,电线杆上、马路牙子上、公共厕所里,随处可见 " 办证 " 小广告。据说这 " 办证 " 行业的 " 业务范围 " 非常广,除了办些假的驾驶证、毕业证之类的证书,连假的银行存单都可以办。
不过,假的就是假的,不但乱不了真,而且造假者终究难逃法律责任。
某日,扬州人小明的妈妈老张从新加坡汇款 5 万元给小明,让其以自己的名义到银行存一年定期。
当老张从新加坡回到江都后,一直感觉小明在故意躲着自己。
没过几天,老张急需用钱,便拿着小明给的一张某银行扬州分行存期一年的 5 万元存单到银行取钱,存单上清楚地写着老张的名字。
不曾想到,当老张在银行柜台取钱时,工作人员告知该存单是假的。
老张不相信儿子会欺骗自己,便打电话把小明喊到银行。
小明到了银行,便把老张往外拉,一边悄悄告诉老张这张存单确实是自己伪造的。
银行工作人员报了警,很快小明就在银行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来小明在拿到老张的钱后并没有存到银行,而是借给了自己的朋友。没想到妈妈这么快就跟自己要钱,于是拨通了电线杆上的 " 办证 " 电话,以 800 元的价格从小吴、小黄处购买了一张假存单。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小明如梦初醒,协助公安机关,以 " 重新办理银行存单 " 为借口,将制造假证的小吴、小黄抓获归案。
扬州市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小吴、小黄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因小明有立功表现,最终江都法院判决小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小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小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辑 魏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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