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6-11-29
男子追女孩花钱太多 心有不甘偷走对方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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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袁倩 记者 臧晓松)庞某是位陕西女孩,今年 24 岁,在扬州做服务员。去年 10 月,她在工作过程中认识了男子赵某。赵某今年 31 岁,仪征人,在南京上班。相识一段时间后,赵某提出,让庞某做他女朋友。被拒绝后,赵某不甘就此罢休,仍继续追求庞某,并经常送金项链、衣服、鞋子给庞某,以博她欢心。去年 12 月,赵某约庞某出来逛街。当天下午 5 点多,庞某在一商场内看中了一件衣服,就把外套放在外面,进试衣间试穿。然而,等她出来,想让赵某帮着看好不好看时,赵某却不见了。

庞某觉得奇怪,去拿自己外套时,顿感不妙——外套口袋内的 iphone6 手机不见了。庞某立即去追赵某,可对方看到庞某后,撒腿就跑。庞某追不上他,只好拐到附近的汶河派出所报警。

当晚,庞某抱着一线希望,登录微信,劝赵某把手机给她。对方未置可否,约庞某到仪征见面。庞某以为对方要还手机,立即赶往仪征。次日凌晨 1 点多,两人在仪征某烧烤店见面。孰料,见面后,赵某耍赖称,手机不在他身上。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后扭打起来,赵某眼看要吃败仗,赶紧打电话报警 " 求助 "。这正合了庞某之意。为防止赵某逃跑,她紧紧抓住赵某,直到民警赶来。

随后,两人被带至派出所调查。这时,赵某才交代,他追求庞某未果,时间一长,投入资金增多,心中越来越气愤。为了报复庞某,同时挽回一点经济损失,他这才趁庞某试衣服时,偷走了她的手机。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 3066 元。归案后,赵某赔偿了庞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单身男女不能因贪便宜,无心与对方交往却收受对方贵重礼物,并给对方造成追求有望的心理,更不能因追求未果而心理失衡最后做出错误行为。个人切记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什么原因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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