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评论员 曹玉兵
1 月 3 日,网上两条有关 " 枪 " 的新闻,再次引发关注。一是,因在街头摆射击摊位,被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三年半的天津大妈赵春华,已向天津中院提起上诉状。一是,河南新县法院在某司法网站上三次拍卖玩具枪 29 支。尽管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这批枪不能发射子弹,属于 " 模型枪 ",但媒体记者注意到,竞拍物品照片显示,有些枪的包装内就有 BB 弹。到 1 月 3 日中午,法院拍卖的这些 " 玩具枪 " 已经被 " 下架 "。
两条新闻所说的 " 枪 ",与真正意义上的枪还是有差距的。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 " 罪证 ",是很多城市街头可见的打气球的 " 玩具枪 "。赵春华一审被判刑三年半,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认为量刑偏重。尽管法官释法也说了量刑的依据,但还是被批评 " 司法机械主义 ",自由裁量权 " 越界 ",判决 " 违背常识常情常理 "。
公众普遍感知大致如此。虽然多数人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不熟悉,但当事人为了生计街头摆射击摊,并没有危害他人的危险和故意,即便从法律角度已经涉嫌违法,也应该批评教育,引导提高公众认知,而不是引用法律条文,将人送进监狱。毕竟街头类似的射击摊点比比皆是,而且简单地引用条文,会 " 误伤 " 更多 " 不明真相的群众 "。这也违背了相关法律条文的初衷。
在我国,普通公民是严禁持有枪支器械的,一旦触犯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否违法,由法院说了算。法院认定 " 枪支 " 的依据,是公安部 "1.8J/cm2" 这一标准。即从威力角度,射出的子弹达到每平方厘米 1.8 焦耳。其实这一标准相当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市场很多 " 玩具枪 " 都可能 " 达标 "。也难怪有网友直呼:我女儿玩具水枪都达标了,我该怎么办?
法院的判决则依据法律条文。民众更善于从类似的案例中发现问题,提出质疑。当河南新县法院网上拍卖 " 玩具枪 " 的消息经披露,迅速引发围观。同样的 " 玩具枪 ",既然法院认定,拿来摆射击摊涉嫌违法犯罪,要判刑,那么法院自己拿来拍卖,该当 " 何罪 "?
同样的 " 玩具枪 ",法律裁定上不应出现差距明显的法律后果。不能在百姓手里就违法,在法官手里就 " 合法 "。否则,不就是舆论口中 " 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 吗?因此,河南新县法院拍卖的玩具枪是否合适,需要权威的定论和解释!
每一个人都希望生活安定的环境中。美国是允许民众持有枪支的国家,但美国经常发生的枪击事件也让我们胆寒、恐惧。所以我国加强枪支管理的做法,民众自然欢迎,司法严格枪支认定标准,也可以理解。但从规范管理和违法认定上,需要从各个环节着手。比如卡住制造、销售 " 玩具枪 " 的生产商、经营商,才是关键。对于街头摆摊,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质伤害,法院量刑上完全可以综合考虑,教育处罚为主,没必要 " 一步到位 " 直接判刑。
民众更大的焦虑在于,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法院审判往往与民众认知产生差距。民众以为重判的往往判得轻,民众不以为然的案件,往往被重判。当然这有民众法律知识不足的认识偏差,也有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不统一的缘故。所以,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不能一审了事,对公众就审判产生的疑问,还要做好解释和普法工作。
严已才能服人。法院审判适用法律条文,需要相对统一的尺度,不能任意拿捏。尤其在自身可能违法时,其一言一行都可能是百姓眼中的尺度。
(编辑 张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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