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 辉 记者 林清智)3 月 27 日,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李梅(女,1992 年 1 月生,化名)被扬中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介绍,2016 年 10 月 7 日 7 时许,李梅持 C1 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扬中市三茅街道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翠竹南路路口右转弯时,与一辆沿迎宾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骑电动车的王某(男,1949 年 3 月生)受伤。后经扬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王某于当日 11 时左右因颅脑损伤死亡。
警方认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梅驾驶机动车辆时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梅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积极参与王某的救治,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李梅与王某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其人民币 640000 元,取得王某近亲属的谅解。
据李梅交待,案发当天,她开车前往单位上班,行驶至上述路口时,停留在最右侧车道等待右转,她眼睛盯着前方的红绿灯看,只是往右稍微看了一下,没有注意右侧隔离带外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右转时没有看到王某,听到撞击声后才从右侧车窗上看到一个老爷爷,此时也没有看到电动车。于是,她赶紧打方向左避让,跟着右打方向,行驶了一个 S 型将车子停了下来。下车后,她才发现自己撞到了一个骑电动车的老爷爷。
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梅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她自首、取得王某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李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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