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7-03-29
3月29日起,镇江市区启动商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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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姚秀峰 记者 林清智)3 月 28 日,镇江市物价局、住建局联合召开全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会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继镇江市政府 3 月 24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后,镇江市物价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3 月 29 日起,镇江市区将启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申报价格虚高的,价格部门将要求重新申报,备案价格 3 个月内不得调高。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为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保持镇江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镇江市区商品住房(不含政策保障性住房 , 下同)将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住建部门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手续,审核网上销售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未办理价格备案的房屋及价格信息与备案价格不符合的房屋,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将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单套房源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首次销售的新开发项目,备案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对于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要求其重新申报。

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销售结束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高于本销售批次同类商品住房最高销售价格的,不再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申报手续。但销售价格高于本销售批次同类商品住房最高销售价格的,需进行价格备案并提交价格调整原因。

为保持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申报备案价格 3 个月内不得调高,3 个月后确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提价备案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商住建部门后确定。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公开同一预售许可证上全部准售房源及备案价格,挂牌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实际成交均价不得高于备案的销售均价,单套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的单套销售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为提高备案价格信息的透明度,镇江市价格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智慧物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载体及时公布商品房价格备案信息,使备案信息可查可知,方便群众知晓和社会监督。

商品房销售须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

《通知》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提供的镇江市区商品房价目表格式式样进行制作,并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展板方式公示,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示的,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对于销售时间跨度长的楼盘,可将尾盘房源合并公示,公示式样和内容不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每套房源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楼盘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实行 " 一价清 " 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不得在房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销售环节收费信息,属于向购房者提供的自主选择的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 自愿选择 ",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代缴的规定费用应注明 " 代收代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促销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

镇江市价格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为进一步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规范,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接下来,市、区两级价格部门将组织人员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售楼盘进行拉网式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讲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企业规范价格行为。

" 我们还将通过明查暗访和公开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房地产经营企业价格行为,一旦发现利用标价行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以及违反备案制度规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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