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蕊 记者 刘国庆)杨某正为因老婆李女士闹离婚而如何保住房产而焦虑时,谁知自己父母却 " 火上浇油 " 的加入战争,将自己和老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购房款。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老人告儿子和儿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杨某与李女士于 2000 年初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两人没有自购住房,所以一直住在杨某父母名下的一处住房内。后来,为让杨某夫妻在该房子里住的更加 " 心安理得 ",也为进一步促进家庭和睦,老两口决定将房产过户到杨某、李女士名下,但约定小两口需支付一定的购房款 20 万元。于是杨某和李女士共同与老两口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契约,同时杨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原被告四人亦于当日申请并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小俩口名下。
房产过户后,杨某和李女士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父母支付过购房款,老两口也从未张嘴催要过,家庭生活一如既往的和谐。最近两年,杨某和李女士因家庭琐事屡屡发生矛盾,甚至 2016 年初,李女士还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看到自己养老的房子要被杨某和儿媳分割了,杨某父母着了急,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20 万元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儿媳妇李女士称杨某父母当初实质上是将房产赠与给了自己和杨某,现在因为自己要离婚而故意说是买卖。签订购房协议和打欠条只是 " 走形式 ",多年来,杨某与李女士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老两口也从未催要过。杨某父母坚持称是买卖关系,主要是因为小两口经济收入一直不高,为减轻两人的心理负担,所以一直未张口催要购房款。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两原被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被告李女士认为房屋买卖契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而是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故对李女士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涉案欠款发生在被告杨某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房屋欠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编辑 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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