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7-04-20
开发商楼盘以“钓鱼台”命名 法院:停用并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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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刘遥 记者 顾元森)4 月 20 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发布了 2016 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并公布了 10 大典型案例。其中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 " 钓鱼台别墅 " 楼盘商标侵权纠纷案引人关注,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被判停用 " 钓鱼台 " 名称,并赔偿 20 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原告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是第 857806 号、第 845879 号 " 釣魚臺 " 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两商标权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授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其在苏州市相城区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 " 钓鱼台别墅 ",并在公司网站及其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楼书等处,以 " 钓鱼台别墅 "" 姑苏钓鱼台 "(简、繁体)等文字进行大量宣传;将其开发、销售的涉案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 " 芳菲苑 " 一字之差的 " 芳菲院 ",并在网站中使用 " 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 "" 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 " 等宣传语。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将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 " 钓鱼台 " 作为楼盘名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赔偿其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5.416 万元。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的行为明显借助钓鱼台国宾馆的声誉,诱导相关公众对其开发、销售的 " 钓鱼台别墅 " 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及其 " 钓鱼台 " 品牌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产生联想和误认,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两者来源产生混淆,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苏州中院一审判决,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停止在涉案楼盘名称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 20 万元。

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自 2011 年以来,江苏法院审理及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大幅增加,2015 年审理案件数首次突破万件,2016 年再创新高。2016 年,江苏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3449 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 10058 件,同比增加 9.6%;共审结 11727 件,同比增加 30.8%。法院注重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今年 1 月,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实行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跨区划管辖,此举有利于集中审判力量,进一步提升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水平,增强服务创新经济发展的能力。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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