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评论员 曹玉兵
这两天针对 " 醉驾免刑 " 的热议,在舆论场疯传。近日最高法出台的一份 " 指导意见 ",对醉驾的量刑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这种表述并无不妥,因为媒体报道时放大甚至 " 误读 ",引发了舆论关注和公众的忧虑。这本也正常。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对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有指导意义,期待专业解读;而民众的焦虑,同样需要纾解和回应。请专家把道理说清楚,让民意关切得到充分表达和响应,都很重要。
我们知道," 醉驾入刑 ",源于前些年国内发生的多起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伤害案件。民意的谴责和专家的呼 吁,直接促成了《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细则的修改。2011 年《刑法修正案 ( 八 ) 》第 133 条相关法律条文表述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 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后来醉驾入刑的法律依据。当初,公众和舆论 " 沉醉 " 在醉驾入刑法条中,并没有太在意《刑法修正案 ( 八 ) 》 表述上准确的法律含义。各地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上,一般都是本着从严警示的原则,一律入刑定 罪。这也迎合了当时的民意和舆论。
其实,法条对醉驾入刑(罪)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 " 醉驾一律入刑 "。 从法条字面理解,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就有情节不严重的情形。对醉驾情节不严重的怎么处理,无论立法机关还是 执法机关,当时并没有明确。2011 年 5 月 10 日,最高法一位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曾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一些评论也认为,醉酒驾驶本身的情形是复杂的,不正视其中的差别,简单地搞 " 一视同仁 ",不符合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些专业人士也提出疑问,司机醉驾后,情节轻微和严重如何界定,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于是担心基层不好把握 ,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袒和不公。
现在,最高法对醉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醉驾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原则,不过是对《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醉驾量刑原则的明确和重申,并没有放纵轻处醉驾的意味。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法,这是对 " 醉驾一律 入刑 " 认知的纠偏。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公众不必担忧。" 醉驾一律入刑 " 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 ,现在又何来 "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 一说呢?
梳理一下专家的话,我们大致弄清楚了 " 醉驾入刑 " 和 " 醉驾免刑 " 的法律依据。简单说,醉驾入刑说法本身就不 准确,"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 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前提。我们也看到,坊间很多评论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对最高法的指导意见,给出了正确而善意的解读。
但是我们也好理解民意的误读和焦虑背后,是担心基层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对醉驾,哪些属于情节轻微的,最好不要由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而是请最高法出台明确意见,明确列举,否则任由法官 自由裁量,难免 " 越界 "。民意表达背后的焦虑,如何到达立法、释法层面,与专家解读一起产生 " 共振 ",才是关键 。
仅凭专家的释疑解惑,消除不了公众的焦虑,也避免不了 " 误读 " 成为事实。最高法对醉驾量刑的指导意见,专家 的解读再专业,能否达到预期,需要实践检验。
" 醉驾入刑 " 也好," 醉驾免刑 " 也罢,公众有误读并不可怕。由专家做专业解读和普法,非常必要,但同时民意也要得到重视。这些表达未必专业,但民众担心的从来就不是专业问题。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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