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8-02-05
张志超案律师今接获再审决定书,称有信心为其洗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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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谢喜卓)近日,事发于 13 年前的山东临沭高中生张志超奸杀女同学一案有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于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消息一出迅速上升为社会热点。最高法在再审决定书中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2 月 5 日,张志超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今天刚刚接获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给他的再审通知书。同此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李逊一样,王殿学对于再审也十分有信心。

2005 年 2 月,时年不满 16 岁的山东临沭县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方拘留,他被认定为一起校园奸杀案的凶手,受害者是同校女生高某。2006 年 3 月,山东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与张志超同年级的王某超(化名)被控犯有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没有提出上诉,2010 年,也就是在入狱后的第 5 年,张志超提出申诉,否认当年强奸案是其所为,称其在审讯阶段受到警方刑讯逼供。同案的王某超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当年曾遭刑讯逼供。

2 月 5 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到了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他表示,张志超一案存在很多疑点,比如作案时间、现场情况、当事人口供及受害人尸检报告等,他有信心为张志超辩护,希望能够尽快结束当事人的牢狱之灾。

" 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日,张志超 6 点 20 分在厕所门口遇到被害人并实施犯罪,而 6 点 35 分,张志超是在教室上课的。" 李逊说,由此推算,张志超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与被害人相遇并劫持到洗刷间,将被害人强奸并致其死亡,还要踹坏门锁,而后去 300 米以外的小卖部买锁,再返回将门重新锁起来等一系列动作,很显然,张志超不具备作案时间。

据了解,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曾先后作出多次供述,但口供前后明显不一致。李逊表示,在张志超的前四次口供中,对作案过程的描述,说明确有性侵行为,但是第五次口供时,却表示性侵未成功。" 因为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生前并未遭到性侵。" 李逊表示,更重要的是,作为一起强奸案,在受害人尸体上,却没有提取到张志超的精液、毛发等身体特质。

作案工具的不翼而飞,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判决书中,检方指控张志超用铅笔刀将受害人劫持至洗刷间,而按照张志超的犯罪供述,在对应的作案工具丢弃点,应当可以找得到铅笔刀,踹坏的旧锁以及新锁的钥匙,但警方却查无所获。" 尤其是套尸体的编织袋,按照判决书认定,这个袋子是张志超从同学处偷来的。" 李逊告诉记者,供述中编织袋的所有者,向警方否认了自己拥有过这个编织袋。" 另外,受害人尸检时,前额上发现的玻璃渣,而在案发现场并未发现残损玻璃。"

现代快报记者从张志超另一名代理律师王殿学处得知,2 月 5 日,他接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志超一案的再审通知书。" 春节后,我和李逊律师会一起前往山东高院进行沟通。" 王殿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此次案件再审,他们很有信心,除了为张志超作无罪辩护外,还要帮助王某超恢复名誉。

王殿学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需要自接到高院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再审,但是具体的开审时间需要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

就张志超案再审一事,现代快报记者多次致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得到回应。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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