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艾 记者 何洁)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大学校园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对外开放,让更多市民享有健身场地,本是一桩好事,但这期间如果发生伤人事件导致纠纷,责任应该如何划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判决撞人者担责 6 成,赔偿 17 万余元;学校担责 2 成,赔偿近 6 万元。
年近花甲的马某是一位慢跑族,每天晚饭后都会到家附近的大学操场跑上一圈。2016 年 7 月份的一天傍晚,他如常在跑道上慢跑。然而此时,就在离他很近的跑道内部红土区域,有几个年轻人正在踢球。说时迟那时快,一个小伙子在背向马某跑动接球后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了马某的左腹部。
不过,马某当时并无不适,便继续跑步。仅几分钟后,他就感觉被撞部位疼痛,于是匆匆赶到在该大学担任宿管员的妻子处,又在妻子的搀扶下返回操场,与撞到他的朱某交涉,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朱某承认双方有身体接触,随后将马某送往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当晚,马某就进行了脾切除术。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八级残疾。
出院后,马某将朱某与上述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近 30 万元。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海兰指出,足球运动是一项速度较快、竞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本不适宜在绿茵场地之外进行,更不适宜在人员密集的场地进行。朱某对此应为明知,却仍在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踢球,而事发时正处于暑假傍晚,跑道上运动、休闲的人员本身较多,更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并且,其在接球过程中背向跑道快速移动、接球后迅速转身,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因而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马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无不妥,适当收取费用也无可厚非,但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其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对马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马某作为成年人,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危险本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遂综合各种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朱海兰提醒,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校园 " 开门 " 助力社会体育发展是好事一桩,如何把好事办得更妥帖,校方首先应该更明确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一些高校推出相应措施,对于外校锻炼人员,学校办理了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若判定校方有责任,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补偿。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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