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8-03-02
住进去才知道房子里曾有人自杀,他将原房主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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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房子里曾有人自杀过,这对许多购房者来说是个很忌讳的事。耿某于 2015 年购买了南京市秦淮区的一套房屋,居住后他突然得知曾有人在这套房子里自杀过。他去找原房主马某交涉,却被告知他也不知道曾有人自杀。愤怒的耿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认为这套房子不值这么多钱,要求退还购房款 28.44 万元。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官方微信公布了这一案件,法院驳回了耿某的诉求。

住进新房才知是 " 凶宅"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马某和妻子于 2011 年购买了秦淮区一套房屋,此后和家人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2015 年 7 月,马某将房子以 94.8 万元出售给耿某。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中,马某确认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间未发生过自杀、他杀的 " 非正常死亡 " 事件。

耿某随后和家人一起住到房子里,在和邻居闲聊期间得知这套房子里曾经发生过自杀事件。原来,2007 年 9 月的一天,一名患有精神病的男子从自己家中跳楼自杀。对此,耿某找马某交涉,始终无法达成和解,他将马某告上法庭。

耿某提出,要求撤销和马某签订的房屋合同,退还购房款 94.8 万元,以及房屋增值预期损失 12.32 万元、中介费 2.16 万元等共计 19.38 万元。后来,耿某变更诉求改为要求马某退还购房款 28.44 万元。

原房主也不知道曾有人自杀

对此,马某表示,他们一家从买来房子一直居住生活至 2015 年,他们并不知道这套房子曾于 2007 年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何况,他们并不认为这套房子是凶宅,因为当年自杀男子选择在房屋外跳楼的,并没有在房屋里自杀。

" 我们一家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也四五年了,从普通民众对风俗的理解,已不属凶宅,对人的心理产生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 马某说:" 不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贬值损失的鉴定,且鉴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耿某坚持申请对涉案房屋作为凶宅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认为 " 凶宅 " 房屋信息难以获取、无法确定 " 凶宅 " 这一因素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对房屋价格的影响程度。后来法院再次委托江苏某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认为无法确定 " 凶宅 " 等主观因素对这套房子市场价值的影响。

法院认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马某虽有义务披露影响房屋价值或缔约决策的重大信息,但这套房屋中发生跳楼死亡事件距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已有 8 年之久,且死亡地点并非处于室内。马某一家在这套房屋内居住也已超过 3 年,故该信息对这套房屋及一般公众的影响相对较小,并不属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耿某提出马某说房子不存在死亡事件属于欺诈,但他没有证据证明马某知道这套房屋里发生过死亡事件。

最终,法院判决:耿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诉求。

买到凶宅怎么办

这个案子中,因跳楼事件发生已久,影响相对较小,生活中若真买到 " 凶宅 " 怎么办?秦淮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买房者是在不知情而买房者又明知的情况下购买的,买房者享有撤销权。在房屋买卖中,卖房者如果明知提供的房屋是 " 凶宅 ",也知道会影响了买房者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就是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房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房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据均系化名)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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