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3 月 13 日,江苏高院梳理了保护消费者权益 10 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一起案件受人关注,消费者李某买车后,发现车子曾补过漆,于是将车商告上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车商存在欺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 年 12 月 15 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销售订单》,双方约定由某公司向李某销售沃尔沃轿车一辆,售价 27.5 万元。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向李某交付车辆。交车当天,李某在新车交付检查单上签名,该检查单载明的内容为车厢外部(包括汽车油漆)、发动机、行李箱、车厢内部等内容的检查状况,除在备胎的位置和使用、千斤顶的位置和使用以及千斤顶在车身下的位置和使用三项检验项目前显示为 "×",其他项目前均显示为 "√"。车辆验收单第二部分外观检查包括:刮伤、凹凸、斑点、掉漆、损坏等项目均标注为无。2016 年 1 月,李某发现所购车辆油箱盖及右后叶子板油漆存在修补痕迹,因与某公司交涉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对于汽车等耐用品在交付之日起 6 个月内出现瑕疵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虽然李某在检验单上签字,但仅能证明所购汽车不存在表面瑕疵,普通消费者即便是在验车过程中,也难以发现车辆所存在的油漆修补痕迹。因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出售的商品不存在瑕疵,故应认定某公司隐瞒真实情况销售存在瑕疵的汽车,构成欺诈,因此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李某在经营者出示的检验单上签字,仅能表明消费者认可所售商品不存在表面瑕疵,不能据此免除经营者的证明责任。该案中,李某在涉案车辆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汽车存在油漆修补等瑕疵,应当由经营者举证证明其所购车辆不存在瑕疵。经营者不能证明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经营者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出售瑕疵商品,构成欺诈。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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