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邱骅悦 郑晓蔚)近日,中国本土品牌乔丹体育诉耐克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在福建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乔丹体育认为,耐克将 " 乔丹 " 两个汉字作为相关体育商品的关键字进行推广、销售,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耐克公司赔偿 30 万元人民币,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
△在百度输入 " 乔丹官网 " 后,同时出现了乔丹体育的官网和耐克的官网 网页截图
3 月 15 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乔丹体育代理律师陈绍平。他表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案中共有两个诉求,一是要求耐克停止侵权,停止把 " 乔丹 " 作为品牌称呼,以推销自己的运动鞋;第二是要求耐克根据损失赔偿乔丹体育 30 万元人民币。
3 月 8 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乔丹体育认为,耐克公司擅自使用中文汉字 " 乔丹 " 作为其官网和篮球鞋、服装等商品的关键词用于推广和销售,侵犯了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耐克公司赔偿 30 万元人民币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据悉,原被告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辩论,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乔丹体育与耐克公司之间围绕 " 乔丹 " 商标的争端已持续多年。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2016 年 1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 · 杰弗里 · 乔丹(Michael Jordan)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10 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 · 杰弗里 · 乔丹对中文 " 乔丹 " 享有姓名权,对拼音 "QIAODAN""qiaodan" 不享有姓名权。
3 月 15 日,现代快报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陈绍平。
" 现在最高法认定迈克尔 · 乔丹对乔丹是享有姓名权的,但是最高法没说迈克尔 • 乔丹对乔丹享有垄断性权力,即只有迈克尔 • 乔丹能使用‘乔丹’ 。最高法同时也认定我们对乔丹拥有商标权。你可以享有你的姓名权,我也可以享有我的商标权,我们认为是不冲突的。"
此次争端,源于耐克公司在搜索引擎中使用了 " 乔丹官网 "、" 乔丹服装 "、" 乔丹篮球鞋 " 等关键词。陈绍平表示,耐克公司明确把 " 乔丹 " 两个字和具体的商品结合在一起作为品牌使用,此举超出了姓名权的使用边界。" 姓名权主要是每个人自己的人格权,禁止他人冒用或盗用姓名,目的是防止他人跟自己的人格形象发生混淆。我们认为,耐克对‘乔丹’的上述使用,不是对姓名权的正确使用方式。"
陈绍平称,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 乔丹 " 这个品牌已有 20 年,此次起诉主要是禁止耐克将 " 乔丹 " 两个汉字在特定的商品上做品牌名,并不禁止耐克使用 " 迈克尔 • 乔丹 "、"Jordan" 等词语。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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