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许艾 记者 何洁)" 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低,且有自首情节,又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 针对最近审理的一起酒驾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庭的承办法官起初思忖,这样的情形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随后,他注意到被告人酒驾时的一个行为,最终作出判处其拘役 1 个月的实刑判决。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 年 7 月 14 日晚上,小朱在昆山请客户吃饭,少量饮酒后又到 KTV 唱歌,难免再小酌几杯。次日凌晨,他驾车返苏,在到达苏州后不久,追尾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
后审理查明,小朱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他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95mg/100ml,小型普通客车车损 5000 元。案发后,小朱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另查明,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小朱自愿认罪。在法官询问 " 你是否开车经过高速 " 时,他回答:" 是的,从昆山长江南路路口到新区高速路口下来之后出了事故。"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刑庭副庭长许修尧告诉记者,根据《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 130mg/100ml,发生两车以上事故,没有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 5000 元以内且已赔偿完毕的。本案中,仅从酒精含量出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是他的这句话令其最终受到实刑的惩罚,那就是 " 行经高速公路 "。
据悉,上述《意见》中同时明确,醉酒驾车构成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其中包括,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高于 200mg/100ml;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还有一条就是: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许修尧介绍,最近一段时间,各地都出现了一些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免刑或轻判的案例,其中免刑轻判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引起公众关注。但这并非是醉驾入刑的规定有所松动的迹象。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除了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以外,有无发生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是否有逃逸行为等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通讯员供图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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