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严君臣 通讯员 季月华)在民警执行公务时,南通启东一男子以处事不公为由对其横加辱骂,多次劝阻都不配合,最后甚至于拔刀相向。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法院对沈某犯妨碍公务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沈某,启东合作镇人,暂住在启东吕四港镇晓明社区。2007 年,沈某因殴打他人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 年又因赌博被罚款 300 元。
2017 年 11 月 27 日,沈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架斗殴后将刘某某一颗牙齿打掉。启东市公安局吕四镇中心派出所两名民警接警后处理此事,经调解,沈某赔偿对方人民币 1000 元。
就在同年的 12 月 22 日下午 5 点左右,吕四港镇晓明社区内有人发生争执,之前处理过沈某案情的谈警官按照指令带辅警前往处警。经过调解,当事人意识到错误,并向对方赔礼道歉。
沈某在现场看到民警出警,联想到自己案件的处理结果,便以民警对自己处理不公为由进行辱骂。民警对沈某进行劝阻,让其离开现场。沈某不依不挠,继续辱骂民警。
民警再三告知沈某自己正在执行公务,其行为有碍处警,并口头传唤沈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沈某拒不配合,声称 " 今天肯定不去派出所 ",并回到自己的出租屋。民警向派出所汇报现场情况,要求增加警力,同时跟随沈某进入出租屋,对其强制传唤,沈某依旧不配合。
眼见前来增援的民警越来越多,沈某冲到灶台上拿起菜刀,左手抓住谈警官衣领,右手持菜刀砍向谈警官脖子。赶到现场的民警黄警官眼疾手快,上前夺下菜刀,并将其控制。
在此过程中,谈警官的颈部被沈某抓伤,黄某某手指因抢夺菜刀被划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谈警官、黄警官均不构成轻微伤。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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