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小华 记者 张海峰 见习记者 朱渊驰)众所周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可是你晓得借车给人酒后驾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命币一千元。而借车给张某的朋友孙某因涉嫌共同犯罪,也将被起诉。
2017 年 9 月 2 日晚,张某和孙某到朋友顾某家吃饭,期间三人一共喝了两瓶白酒。饭后,孙某在明知张某酒后的情况下,提供了一辆二轮摩托车给张某驾驶,张某在送孙某回家后,独自驾车行驶至淮阴区长江西路与香港路交叉口时,发生自摔事故,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张某为醉酒驾驶。
" 当时我看绿灯转黄灯,又看到警车紧张,一个急刹车没稳住就摔倒了,这时停在旁边警车上下来的警察,发现我身上有酒味,就将我带去做抽血检查了 ……" 张某对自己的酒驾行为后悔不已。
据他交代,他之前骑车送同样喝酒的孙某回家时感觉还行,就在获得孙某的同意后,带着侥幸心理骑车回家,没想到还是摔了跟头。
张某的陈述引起了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注意,在传讯了孙某和顾某后证实了张某的话。随后,该院以孙某明知张某在饮酒情况下,仍提供机动车给其驾驶,涉嫌共同犯罪为由将对其予以起诉。
听到自己将被起诉的消息,孙某很诧异。他说,他是第二天早上才通过电话知道张某被查的事,当时很后悔自己为何要把车借给酒后的张某驾驶,并为当晚自己的行为自责。可是,醉酒驾驶的人是张某,自己只是把车借给他,怎么就成了共同犯罪呢?
4 月 19 日,带着这样的疑问,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孙某明知张某饮酒了还把车提供给对方驾驶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办案人员同时还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可以肯定的是,孙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目前,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孙某进行了补充移送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编辑 张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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