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事故导致车辆动不了,驾驶人可以自己叫拖车,因事故扣留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对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办案申请复核 …… 从今年 5 月 1 日起,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46 号)正式实施。据了解,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 15 项新措施,其中不乏备受车友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可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以往对于事故责任人地给有异议,驾驶人要想申请复核并不容易。而此次新规定中,为了给当事人申请事故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
同时,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还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
事故车辆清拖当事人可自行联系
以前事故车被暂扣,需要当事人自己支付停车费用。新规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严禁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
简化办案程序提高效率
同时,为了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再协商处理。当事人可通过 " 交管 12123" 手机 APP 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警、警务辅助人员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快速处理。
事故认定书网上公布
此外,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新规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明确交警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同时,新规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
(编辑 魏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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